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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登记管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9-4 点击数:1758

本网讯(宿迁民政网消息)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人才发展,一大批民办教育机构不断涌入,沭阳县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

一、规范机构名称。机构名称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

二、完善登记要件。登记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取得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书。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办学的,我局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严控办学资金。对新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其中有货币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10%。注册资金为单位或个人依法捐赠,由捐赠人填写捐资承诺书,该组织成立后,此项资金属于社会公共资产,单位或个人不再拥有该资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

四、加强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31日前报送沭阳县民政局。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我局根据情况,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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