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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二勇:非营利学校的非教学项目可营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7-26 点击数:3800

721日,在中国教育学会召开的“领航·辅导教育健康发展”论坛上,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院长助理、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薛二勇对民促法的落地细则进行了解读。

  薛二勇表示,截止到2016年底全国民办学校有17.1万所,在校生4825万人,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9万所。他解析到,在民办学校规模扩张的背景下,去年1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新法)三审修订案,加快了辅导行业规范化的步伐。日前,多地相关部门相继开始整顿辅导教育市场秩序,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辅导机构,限期有营业执照无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整改。

  《民促法》新法在管理实施上的核心便在于分类管理:一类是营利性,一类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薛二勇认为,要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营利性办学,需把握几个关于“剥离”的关键词:首先是如果设立学前到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应该把义务教育同学前和高中剥离开来;其次是教学功能和非教学功能的剥离,学校餐饮、住宿维护,这些物业管理要交给公司来管理,目前来讲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给非营利教育机构留了一个空间。对于薛二勇的解析,业界理解为,非营利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功能项目是不能够营利的,但非营利学校还有餐饮项目、学生寄宿项目,这些项目可以交给公司来做,可以营利。

  薛二勇表示,修改过的《民促法》施行日期是今年91日,91日之后便开始了过渡期,过渡期一般是五年。举例来看,河北省就是五年,吉林设置了三年,湖南省设置了十年,在过渡期内,仍然可以改变学校属性。在薛二勇看来,在《民促法》新法的背景之下,未来发展趋势将是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放宽准入条件;拓展办学筹资渠道,包括混合所有制办学措施;健全学校退出机制;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等。

《民促法》新法同样加强了对于承办者的财产保护,新法当中,进一步明确了补偿,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的时候,相关部门都将给予承办者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是在综合考虑承办者决定实施之前的筹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甚至增值的部分,在综合考虑之后,将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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