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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纠纷:规模小 管理混乱 隐患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5-27 点击数:2347

本网讯(央广网消息)暑期将至,针对少年儿童的各类辅导班又多了起来。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会把孩子送到校外的辅导班,希望提高成绩或者培养兴趣。不过,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西城区法院今天(26日)相继发布的调研显示,部分非正规校外辅导机构存在管理混乱等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增多。

  北京二中院的调研显示,涉案的教育培训机构往往规模较小。他们的培训项目涉及到英语、舞蹈、武术、游泳、滑冰等多种形式。由于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伤害风险,文体类的培训机构发生纠纷也较多。北京西城法院的调研也说明了这一点。典型案例显示,一名7岁的小女孩在舞蹈班进行下腰动作时,突然出现双下肢麻木无力症状。经诊断,为急性骨髓损伤,构成二级伤残。法院判决该舞蹈中心赔偿小女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一百七十五万多元。西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甘小琴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下腰动作,具有一定危险性,舞蹈中心对于教学中涉及有风险的舞蹈动作,应进行明示并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该舞蹈中心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对于小孩做有危险的舞蹈动作,应遇见其中的风险,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些民办的培训机构往往租用居民住宅甚至是地下室展开培训,设备设施简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发生伤害事故后,由于管理不规范,管理者相互推诿,后续维权存在一定困难。此外,有的教育机构经营管理混乱,时常也会出现违约情形,导致纠纷。二中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胡欣宁举例说,有的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存在夸张或虚假宣传的情况,相关合同使用有歧义的词语,关于收费标准、课时时长等含糊其词,如收费标准是每学时100元,但上一次课是2个学时的,有的需要另行购买设备的,履行中容易出现纠纷。

  二中院法官艾明介绍,当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维护自身权利。10岁以下的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如果出现人身伤害,首先推定教育机构具有侵权责任,除非他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对于10岁以上,教育培训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教育培训机构有过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在赔偿项目上,侵权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如果是合同纠纷,就不存在。

  法官提醒家长,在给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要事先了解清楚其资质、经营状况,考察清楚其经营环境,对于课时时长,学费概念等要了解清楚,并留存好相应证据。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一些模棱两可的语句,要求机构解释清楚,防止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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