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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民办教育何去何从?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0-17 点击数:13418

 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2015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新的发展阶段,民办教育到底何去何从?

  专家观点:

吴华: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常务理事,国家民办教育法律与政策设计咨询专家。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势在必行

  

  唯一依据

  为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在教育领域的落实,让《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不在非营利组织定性上相互产生冲突,需要对民办学校实施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

  

  政策设计

  1合理补偿——为了稳定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预期,中央政府或地方省级政府要加快制定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产补偿方案。通过合理划分学校资产归属和保障学校资产划分后举办者资产所有权的安全性,鼓励引导举办者继续办学。

  2普遍资助——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学校提供基于学生权利并主要通过学生人数体现的普遍资助政策框架,并对其实施全面的免税政策。

  3放松政府规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放宽民办学校准入规制,扩张民办教育市场空间,释放民办学校办学活力。

  4强化信息披露——强化民办学校信息披露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公众充分了解学校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决策,承担相应的决策风险。

  

  路径选择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举办者作为投资要求有合理回报,能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拥有充分办学自主权,且竞争优势明显的民办学校均可选择营利性学校,其他则可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

(搜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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