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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拨付2016年度 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高校内涵发展类)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7-21 点击数:10295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67号)(以下简称“7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学校自愿申报,市教委委托市教委财务与资产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报批,确定了2016年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民办高校的内涵发展类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拨付单位和资金额度。现就专项资金拨付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付原则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突出公益、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申请专项资金的民办高校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坚持教育公益性、依法规范办学、财务管理规范、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年金制度。

    二、核定额度和项目方式

    根据7号文的规定,对各民办高校专项资金有关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评审,市教委对项目实行备案。专项资金额度按照文中规定的八个要素由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各要素评审权重及核定方式如下:

    (一)坚持办学公益性情况。重点支持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此要素权重30%

    (二)法人财产权落实及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根据学校实有房地产权证及各项条件达标情况确定。此要素权重50%

    (三)全日制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情况。根据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公示的学费收费标准确定相应的支持力度。此要素不设权重,对学费收费标准过高的学校只拨付相当于年金缴费额度的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

    (四)用于教师和学生的经费开支在学校学费总收入中所占比例情况,对比例较高的民办高校加大支持力度。此要素权重5%

    (五)学校服务国家及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情况。包括学校招收西部地区学生比例及接受委托西部学生培养任务,支援新疆、西藏建设等情况。此要素不设权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新疆中职班办学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民厅函〔201311号)的精神,本年度对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承担内地新疆中职班学生工作拨付相应的项目支持经费,该项目经费纳入专项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六)综合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学校招生录取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等综合性管理情况。

    (七)绩效评价情况。主要考核学校以往年度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结果。要素六、七权重15%

    (八)筹资及服务社会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举行公益活动等情况。此要素不设权重,对2015年度有捐赠收入的民办高校按照1:0.5的比例予以资助。

    三、专项资金内容

    本年度专项资金分两批拨付,统一划拨到各民办高校开设并报备的政府扶持资金专户,共计32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办高校教育教学条件改善、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

    (一)用于教育教学条件改善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资金内容由各民办高校自主安排并经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确定。

    (二)用于师资队伍建设的经费包括以下部分:

    1.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入选2016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人员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2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教师专业发展工程”2016年上海高校教师培养计划有关项目入选人员备案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625号),对入选的民办高校教师进行资助。标准如下:

    入选“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的教师,重点推荐人选资助标准为自然科学不超过5万元/人,人文社会科学不超过4.5万元/人;一般推荐人选资助标准为自然科学不超过4万元/人,人文社会科学不超过3.5万元/人。对参加“强师工程”培训的优秀学员在原资助标准上另行增加1万元/人。

    入选“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的教师,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标准为不超过15万元/人,访问学者资助标准为不超过10万元/人,核心课程进修资助标准为不超过5万元/人。

    入选“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教师,在上海高校访学的资助标准为不超过4.5万元/人,在其他省市高校访学的资助标准为不超过5万元/人。

    入选“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教师,资助标准为不超过5万元/人。

    2.支持民办高校开展上海市“海外名师”项目。具体人选以市教委公布的入选名单为准,学校应给予每位名师每学年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

    3.向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等8所高校拨付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分中心项目经费。

    4.各民办高校可按照申报文本,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支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规定,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请客送礼、旅游观光、投资理财、提取管理费,支付罚款、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等。专项资金及其利息的收入、支出必须在专户中核算,其他性质的收入和支出不得通过专户核算。

    民办高校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其中用于修缮的项目必须经公开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

    民办高校应建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民办高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应对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和结报,并将自评结果和结报情况报送市教委。

    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7号文的有关规定,根据备案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完善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

     

     

     

    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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