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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6-15 点击数:7359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发展,不断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基地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本市各高等学校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和教育服务机构。

    (二)具备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所需的工作基础。有相关学科作依托或有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有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所必备的相关学科专家,且专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低于5人;具有基本的教学、实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相关学科建设发展基础良好,特色鲜明,工作成果显著,在全市学校中具有一定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四)学校高度重视卫生保健工作研训基地建设工作,能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设备等资源并保证相关配套经费的投入。

    二、工作任务

    凡被确定为“上海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基地”的单位,需承担以下任务和职责:

    (一)接受市教委委托,承担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相关研训任务,具体内容、教学形式及学时数等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定期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现场展示与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的研训内容和培训大纲,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卫生保健研训工作。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一)对确定为“上海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基地”的单位,市教委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在开展研训工作的过程中,各基地单位应提前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教委备案,经费使用要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专款专用。

    (三)各基地单位应加强对基地建设的管理,确保基地规范、有序运行。

    四、考核与评估

    市教委将定期对各研训基地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查研训计划的完成情况、研训的组织工作及对象评价和反馈等。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减少或停拨经费,必要时取消基地资格。

    五、申报程序

    (一)凡有意申报基地的院校请于2016617日(星期五)前,将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三份,寄送至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二)市教委将对申请院校和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并在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培训基地名单。

    联系人:徐新;联系电话:647351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472号楼308

     

    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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