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发展,不断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基地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本市各高等学校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和教育服务机构。
(二)具备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所需的工作基础。有相关学科作依托或有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有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所必备的相关学科专家,且专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不低于5人;具有基本的教学、实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相关学科建设发展基础良好,特色鲜明,工作成果显著,在全市学校中具有一定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四)学校高度重视卫生保健工作研训基地建设工作,能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设备等资源并保证相关配套经费的投入。
二、工作任务
凡被确定为“上海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基地”的单位,需承担以下任务和职责:
(一)接受市教委委托,承担本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相关研训任务,具体内容、教学形式及学时数等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定期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现场展示与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的研训内容和培训大纲,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卫生保健研训工作。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一)对确定为“上海市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研训基地”的单位,市教委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在开展研训工作的过程中,各基地单位应提前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教委备案,经费使用要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专款专用。
(三)各基地单位应加强对基地建设的管理,确保基地规范、有序运行。
四、考核与评估
市教委将定期对各研训基地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查研训计划的完成情况、研训的组织工作及对象评价和反馈等。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减少或停拨经费,必要时取消基地资格。
五、申报程序
(一)凡有意申报基地的院校请于2016年6月17日(星期五)前,将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三份,寄送至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二)市教委将对申请院校和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并在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培训基地名单。
联系人:徐新;联系电话:647351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47号2号楼308室
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