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政策法规 > 区域政策

政策法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示范校建设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3-7 点击数:7717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的精神,推动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总结近年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开展示范校建设,遴选和培育若干所教育理念领先、培养机制先进、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卓有成效的高校,推动一批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切实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体系和教学管理体系,固化为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培养模式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二、建设要求

    1.以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倡导自食其力、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

    2.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过程中坚持“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开展与创新创业教育理念相适应的教学评价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3.建设校级创新创业训练中心或基地,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提供指导、研讨、交流、考核、展示的场所和服务。中心或基地拥有一批热心指导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优秀教师。

    4.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列入学校日常教学经费预算,有稳定的投入且逐年增加。多渠道筹措创新创业教育经费。

    示范校遴选标准详见附件1

    三、工作安排

        1.学校申报。请各高校对照遴选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示范校申报书》报市教委。

        2.专家评审。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示范校建设名单,分为示范校(培育)和示范校(重点培育)两类。

    3.建设实施。示范校建设周期为5年,学校自筹经费,自主实施。市教委每年将组织交流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经费支持及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额度。

    4.推广宣传。建设期满,对验收通过的示范校授予“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示范校”的称号,并进行推广宣传。

    四、工作要求

    希望各高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照遴选标准,积极参与示范校申报建设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五、材料提交

        请各高校于315日前将自评报告(对照遴选标准撰写,3000字左右)《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示范校申报书》(附件2)各一份报送至市教委,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赵丽霞,联系电话:23116731,邮箱:zhaolx@shec.edu.cn,邮寄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教委高教处3306室。

     

        附件: 1.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示范校遴选标准(试行)

              2.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示范校申报书

    (请上上海教育网站)

     

    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226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2012-2019  沪ICP备13044383号-1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0号5号楼  邮箱:shmbjyxh@126.com  

    联系人:吉老师 15221330827  邮编:200042

    投稿邮箱:13501745136@163.com mbeduxgc@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35578;累计访问人数:6235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