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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丰乐: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选择政策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5-9 点击数:9599


2022年是民办学校分类选择登记的关键年,全国共有17个省市自治区的分类选择登记截止日期均在2022年年底之前,具体包括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东、陕西、甘肃、宁夏、重庆、湖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海南、广西。此篇尝试对河北省的分类管理政策中的一些要点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以下简称《河北省实施意见》),2018年1月9日,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发布时间来看,河北省属于比较早也比较及时的公布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具体办法的地区,虽然《实施办法》的有些内容指导性偏强,实操性偏弱,但相比较其他地区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中的有些规定依然值得关注,相关民办学校也应对此有正确认识,以便于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出偏差。笔者特别梳理出以下几点,以供相关学校参考。‍
     一、提请相关民办学校注意:《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到 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和登记……”。‍据此,2022年9月1日是河北省各民办学校完成分类选择登记的时间截点,而不是提交分类选择申请的时间截点,这一点相关民办学校要特别予以关注。这也就意味着,从即日开始,相关民办学校要做好所有分类选择登记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向相关教育部门提交分类选择登记的申请,争取在2022年9月1日之前完成具体的分类选择登记工作。但因今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的再度蔓延,上述期限是否会有所延迟,就有待相关部门予以释明了。

二、提请相关民办学校注意:《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据此,对于河北省的各民办学校来说,如果选择登记为了非营利性学校,则是一条“单行道”,是不允许再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则被允许“双向行驶”,还有机会再次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因此,除了不能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面向普通高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之外,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如果决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对此要予以充分考量。

三、提请相关民办学校注意:《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

据此,相关民办学校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应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司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这已无需多言。笔者在此想重点提示的是,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理法人登记的时候,又存在两种法人类型的选择,一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另一种是事业单位法人。那么,哪种情况下应当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哪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五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据此可知,能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所提供的开办资金或资产应当主要是非国有资产,且非国有资产必须要达到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才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中有国有资产,那么,国有资产份额必须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一,如果其中的国有资产份额达到了总资产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不能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第二款:“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据此可知,事业单位法人可以是国家机关以全部国有资产举办的特定行业的社会服务组织,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的其他组织或社会团体主要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特定行业社会服务组织。

结合前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五条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国有资产份额已经达到总资产的三分之一以上,是不应当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这也就意味着,现有民办学校如果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且学校资产中所使用的国有资产份额达到总资产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需要澄清的是,无论该事业单位中的资产百分之百是国有资产,还是百分之三十以上是国有资产,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进行法人登记时,只有“事业单位法人”唯一一种称谓,不存在所谓的“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民营事业单位法人”。‍

四、提请相关民办学校注意:《河北省实施意见》规定,“四、健全完善扶持政策。……(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幼儿保教保育和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据此,河北省的相关民办学校,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除了本就对所有民办学校的规定收入法定免征增值税之外,还明确了营利性学校用于教育的房产和土地,也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相比较《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其他大部分省市地区相关政策文件中对于税费优惠政策的规定,河北省的此项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非常有实践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这也有助于部分考虑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相关民办学校,对“选营”之后的税费成本问题,有一个较为清晰的预估。
  至此,笔者从自身所关注的问题视角,将河北省分类管理和分类选择登记中的一些要点政策进行了粗浅解析,期待对同样关注这些问题的相关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和同行们有些许启发和参考,则不算枉费功夫。

田丰乐2022年5月5日于北京

 

校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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