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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明坤:《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三大亮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4-26 点击数:11070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首次进行全面系统大修,职业教育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职业教育有一系列新论断新规划新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李克强总理要求,吸引更多青年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面对中央教育综合改革的新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新期待,已颁布26年的《职业教育法》许多条款已不合时宜,修订势在必行,坚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职业教育法》修订加速,立法部门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勇于突破条条框框,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从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意见,到修订草案经过2021年6月、12月和2022年4月的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终于得以通过修订、颁布施行,社会对于职业教育的共识逐步形成,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逐步完善。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共八章69条,相比现行《职业教育法》五章40条,新增加3章,增幅达60%;新增加29项条款,增幅达72.5%;现行法律约3400字,新法律约10000字,篇幅字数增长约3倍。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一系列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关照了各方利益诉求,充分发挥了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了职教师生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意愿。

 

本次《职业教育法》修订力度之大、涉及条文之多、改革举措之广,均可圈可点。新《职业教育法》的亮点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显著提升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

位,解决了职业教育“怎么看”

 

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存在法律地位不高、主体责任不明、企业参与度不多、社会适应性不强、体系设计连续性不够、人民满意度较弱等诸多弊端。关于职业教育的前景,社会各界众说纷纭,究竟怎么看待职业教育下一步发展,新《职业教育法》给出了明确回应,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重要作用、发展基调。

 

该法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一表述首次从法律角度高度肯定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纠正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歧视与质疑,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一脉相承,是把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职业教育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新法明确“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旗帜鲜明表明了对职业教育的支持态度。

 

在总则部分,新《职业教育法》从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领导体制、管理机制、社会参与、协同配合等多方面明确了对职业教育的支持举措,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为改善职业教育的社会环境,改变社会人才观,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扶持,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新法致力于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的平台,改善社会形象,规定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要求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诸多政策设计,有利于让职业教育有为有位有威,真正香起来。

 

2

清晰擘画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图,明确了职业教育“怎么办”

 

职业教育面广量大,直接关系到就业优先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如何发展职业教育,新《职业教育法》指明了方向。

 

在宏观层面,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顶层设计,从根本上确立了“一融合、二并重、三融通、四贯通、五服务”的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思路:“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对于职业教育的类别类型、实施主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本科职业教育是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截至2022年4月,全国共有职业本科学校32所,该条款将实践中探索的本科职业教育改革经验上升至法律层面固化下来,将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向上贯通、自成体系,也为将来发展硕士层次、博士层次职业教育奠定法律基础。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技工院校2423所(其中技师学院496所),全日制在校生395.5万人。现实中,一些技师学院办学质量受到肯定,新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这对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新法还提出,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校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这些新增条款有效回应了群众现实期待和教育改革需要。

 

在中观层面,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对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基本职责、任务分工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层面,新法特别强调,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二是在县域政府层面,加强支持力度,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三是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新法提出职责要求,即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四是对于企业而言,要求企业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定加大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这与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一致;对于企业对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大鼓励扶持,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在微观层面,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职业教育的办学基本条件、设立标准、领导体制、管理方式、校企合作、质量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路径。对职业学校的设立更加注重内涵建设,特别强调要有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新增了职业院校审批程序条款,设立中职、专科层次高职、本科及以上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要保证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新法落实和扩大了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规定职业学校应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可以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自主设置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等。在考试招生方面,法律明确,中职可以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强调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

 

3

建立健全了职业教育的保障体

系,明确了职业教育“怎么管”

 

职业教育怎么管理,如何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新《职业教育法》作出了清晰规定。

 

在师生权益保障方面,法律规定,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不仅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而且提出国家层面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针对职业教育特点,提出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专业课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在教师配备上,专门提出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在学生实习方面,规定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等合法权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针对现实中的身份歧视现象,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在经费投入保障方面,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各级政府应当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地方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职业教育实训投入大、办学成本高,此举对于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方面,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在职业教育服务方面,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在法律监督执行方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均有相应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乱象问题,法律作出强制性制度设计,明确提出,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等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些条文真正让法律长出牙齿,增强了法律刚性,有效落实了法律责任。


(作者系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苏省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院研究员)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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