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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指引(示例版)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8-19 点击数:23198

大成律师事务所 2021-08-18 18:4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学校终止、安置与清算

第七章 章程生效、修改及解释

第八章 附则

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教育法(2015)》《高等教育法(2018)》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分别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申请设立高等学校以及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运行规制的基本依据和准则。针对学校章程所应当约定的具体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列举式规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要求,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政策演进,可参见大成研究 | 公益性与营利性变迁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一)。依据该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学校章程制定过程中,我们以为下列问题应该给予足够关注。

第一、关于学校名称

学校的名称是规范的中文全称。学校的英文名称是英文校名,应准确、规范,与中文名称的含义一致。

《高等教育法(2018)》要求,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第二十六条)。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依法规范。今后,凡使用“大学”名称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不规范使用“大学”名称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规范。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第六十二条)。

《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第二十条)。《实施条例》还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民事处罚、行业禁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详细条款可参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初步解读 - 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七) 。

第二、关于学校性质

学校性质表明学校经费性质、活动领域(教育)、法人类型、隶属关系、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民办学校应该申明学校是由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并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是判断民办学校的标准之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关于民办学校经费性质以及举办者投入来源的政策边界,可参见大成研究 | 公益性与营利性变迁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一)。

第三、关于举办者

有关举办者主体资格,依据《教育法(2015)》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二十六条)。《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第二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有关举办者行为规范,可以参见更详细的分析梳理,专业文章 | 举办者的行为边界-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二)。

《实施条例》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十条)。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第十二条)。有关举办者关联交易的规范,请参考专业文章 | 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三)。此外,民办学校章程普遍缺乏对举办者变更及其权益转让的规则约定,由此产生的案例及其评析,可参见专业文章 | 举办者身份确认及继承案例评析 - 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五) 。

第四、关于教育公益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实施条例》指出,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第四条)。

此外,《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必须坚守外,《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强调教育公益性是民办教育政策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公益性与实现教育平等、维持教育公平、落实义务教育政策构成高度关联性。相关研究可参见大成研究 | 公益性与营利性变迁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一)、专业文章 | 民办教育政策与法律变迁概述-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四) 。

第五、关于决策机构

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的主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指出,民办高校要依法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条)。《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第二十六条)。有关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规则及其法律后果,参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初步解读 - 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七) 。

第六、关于学校校长

关于民办高校校长的任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规定,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十条)。《教育法(2015)》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校长与学校党组织班子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二十四条)。此外,第二十五条列明了民办学校校长的具体职权。

第七、关于监事制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

《实施条例》规定,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第二十七条)。

民办

第八、关于学校党组织

1993年2月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等学校,党委要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016年1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第九条)。《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第四条)。相关规范可参见,专业文章 | 民办教育政策与法律变迁概述-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四)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初步解读 - 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七) 。

第九、关于法人财产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要求,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要求,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纠纷,参见案例评析和模拟案例,专业文章 | 举办者身份确认及继承案例评析 - 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五) 、专业文章 | “秦岭学院”举办者继承模拟案件 - 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六) 。

、关于学校终止、安置与清算

第十

《教育法(2015)》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比较详细的规范了民办学校自行终止、依法终止,以及终止后安置与清算、财产处理、注销登记等事宜。这些原则性规定应当在民办学校章程中予以体现。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学校终止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八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

相关章程指引(示例版)完整文档,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

【附注】

本项研究参考、引用、引证了以下信息来源:

A.大成研究 | 公益性与营利性变迁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一)

B.专业文章 | 举办者的行为边界-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二)

C.专业文章 | 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三)

D.专业文章 | 民办教育政策与法律变迁概述-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四)

E.专业文章 | 举办者身份确认及继承案例评析 - 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五)

F.专业文章 | “秦岭学院”举办者继承模拟案件 - 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六)

G.《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初步解读 -民办学校法律风险控制(七)

H.《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章程要点》

I.《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J.《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章程》

K.《西安工商学院章程》

L.《长春科技学院章程》

M.《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章程》

N.《广州商学院章程》

O.《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章程》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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