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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民办教育不能“唯利是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6-17 点击数:857

 近日,民办教育的发展走向,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颁布而受到多方关注。将于91日起施行的《实施条例》强调了以公益性为主的发展方向,对备受争议的公参民”“集团化办学等进行了规范。

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之时起,民办教育便似乎一直在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摇来摆去。近些年,随着大量资本的涌入,随着民办教育发展的加速,民办教育领域逐渐出现过度资本化、商业化。当前民办教育存在的不少问题,正是由于这种字当先而滋生的,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中最为人诟病的公办名校与房地产商深度结合办民校及民办学校抢跑掐尖等现象。

字当先的危害不言而喻。如公办名校与房地产商深度结合办民校。此类民校常常借着名校名头开出天价学费,让不少家庭的教育支出节节攀升,加重了家长的教育焦虑,而且,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学校的投入和利益分配,也让很多教育者沦为生意人,对整个教育事业的负面侵蚀不容小觑。再如民办名校抢跑掐尖。据媒体报道,有些民办学校提前几个月甚至大半年就开始招生,公办学校往往要在规定时间内才启动招生,这就导致部分优质生源提前被民办学校挑走,而民办学校又借着这种掐尖带来的优势不断造声势,抢走更多生源。这种掐尖行为不仅加剧了择校热,更有违教育公平。

很明显,民办教育中的一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利益,也对整体教育生态造成破坏。规范民办教育势在必行,《实施条例》的出现正逢其时。《实施条例》不仅强调了民办教育办学也要坚持公益性原则,规定民办教育也要惠民,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而且还破解了诸多难点问题。《实施条例》第二章即明确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规定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等。而针对掐尖招生,也明确了在同级同类学校中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同期招生,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此外,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

教育当以育人为本,不可字当先。

《实施条例》维护了正常的办学秩序,也为地方教育治理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据。但也有人担心,民办教育发展时间尚短,还处于不断探索中,如此严格的管理制度会否对其发展不利,影响其存续空间?科学的治理、积极的支持是化解担心的最佳良方。各方均需明白,加强规范管理,是要将那些字当先、圈钱逐利者清出去,而那些真正致力于发展教育的办学者不仅要被请进来,而且还将获得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更多的支持。对此,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学校的情况进行精准施策,以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总之,要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推动民办教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让广大家长、学生及合法合规的民办教育者的利益都得到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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