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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5 点击数:3283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教委人〔2021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

    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教育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18)、《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教师统筹管理,优化师资配置,促进区域内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上海教育现代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统筹管理,优化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在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中,坚持“放管服”改革理念;夯实各级主体责任,各级主体统筹推进实施,坚持市、区、校协同发力;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突出校长、教师的主体地位,促进校长、教师活力激发。

    完善中小学教师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升现代教育治理水平。强化多部门协同机制,规范管理,努力调动广大校长和教师的积极性,释放学校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使用事业编制资源

    按照“坚持总量调控与统筹使用、坚持城乡标准统一、坚持向教师岗位倾斜”的原则,统筹使用事业编制资源,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全面统一城乡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事业编制的动态调整。区机构编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育教学任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适时优化具体学校间事业编制配置,提高事业编制使用效益。中小学事业编制主要用于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及少量关键管理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其他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要进一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整合、拓宽优质社会资源,探索实施兼职教师制度。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经授权,各区不得就中小学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中小学机构编制配备。教育管理机构及其他非教学单位不得与中小学混编混岗、占用中小学编制,不得长期借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帮助工作。

    (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

    加大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力度,标准先行,制度保障,完善学校岗位设置。根据本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特别是紧密型学区和集团建设、城乡学校携手共进计划的需要,坚持“总量控制、盘活存量”“分级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明晰并夯实市、区和学校的职责,建立区级统筹的岗位“蓄水池”新模式,打破岗位资源校际壁垒,优化各类公办中小学岗位资源配置,彰显各级各类学校发展特点的同时,推动优质均衡发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和“基本比例+激励比例”的思路,聚焦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功能,以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各学段师生比和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为依据,科学测算各类教育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基准比例,同时适当考虑学区化、集团化办学、城乡携手共进计划等重大任务、办学特色、科研、援建等外围功能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求,根据各类各级机构间个性化差异,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进行叠加,确定激励比例,共同构成岗位结构比例。同时,研究制定“蓄水池”统筹使用的相关办法和比例标准,学校按照核定岗位数和实聘人员的一定比例预留岗位后,其余空岗实行区级统筹。上述两项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完善优秀人才和特殊人才岗位支撑机制,对于引进“高峰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设置创新型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的限制;国家“万人计划”和“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列入国家和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专家、上海领军人才、特级教师等高级专家,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含“双肩挑”),可不占所在单位的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各级各类学校发展的规模和特点,逐一核准各校岗位设置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蓄水池”统筹使用办法和比例标准,根据区域承担全市教育改革任务和特色重点发展,综合区内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情况和优先用于优质均衡发展需要的流动教师,提升乡村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的师资水平等需要,制定区域内“蓄水池”方案,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各校要充分发挥用人自主权的优势,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岗位总量内按有关规定自主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根据核准下达的岗位,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开展聘用工作,同时可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需求,自主聘用专业技术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优化引进和招聘制度

    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开招聘的规定,制定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适应性的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重点考查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专业素养和从教潜能等方面的内容。支持各区探索以学区、集团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和实际需求统筹招聘教师。鼓励和支持各区积极创新公开招聘考试办法,遴选出热爱教育事业、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动态调整乡村学校名单,保障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乡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非沪籍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基础教育学校任教、赴乡村学校任教和从事紧缺学科任教的,申请办理落户予以加分,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乡村学校任教。鼓励引进高层次教师、特殊岗位教师、特长教师,建立完善招聘优秀人才到学校任教的“绿色通道”,形成人才高地。

    (四)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各校应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教职工岗位聘任、做好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

    推行竞聘上岗制度,鼓励各区积极探索建立校内竞聘,学区和集团内竞聘,跨学区和跨集团竞聘等多种形式竞争上岗和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鼓励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在聘用合同中就竞聘上岗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对于校内竞聘、学区和集团内跨校竞聘、跨学区和集团竞聘后均未上岗的教师,学校、学区、集团、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统筹调剂,可调整岗位或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对于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统筹调剂的,原工作学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待岗期间学校保障其国家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专业培训的机会。待岗期满仍未能竞聘上岗或仍不服从调剂的人员,学校与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在本校竞聘中未上岗而被学区、集团或区内其他学校有意向聘用的教职工,在有意向聘用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协议工作一定时期(不超过一年),工作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相应待遇。在此期间达成聘用意向的,由意向聘用单位聘用;未达成聘用意向的,退回原单位视作待岗期满仍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学校与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师,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和结束支教任务的当年,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教师,原则上在原学校聘用。

    (五)创新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对教师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坚持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要求,坚持把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围绕师德师风,专业学识和能力,课堂教学和家校联系,专业发展等领域,鼓励学校制定不同工作岗位的分类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探索建立学区、集团内相对统一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考核评价方式。推进教师考核评价工作的系统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注册、薪酬分配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中工作有重大突出贡献的教师,允许破格晋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并可以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

    (六)完善交流轮岗制度

    各区要根据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紧密型学区和集团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绝对流动和相对稳定的举措,明确交流轮岗的对象和条件,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化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村学校支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健全骨干教师流动“蓄水池”机制,通过统筹编制、盘活存量等方式,形成干部、教师合理流动的工作制度。重点推进乡村学校、公办初中强校工程实验校校长教师资源的统筹均衡配置,加大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流动力度,新评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低于20%左右的人员流动到乡村学校或公办初中强校工程实验学校支教3年。将学区、集团内1-2年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作为提任校级干部的重要因素。同学段学区、集团每年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达到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20%,跨学段学区、集团每年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5%,流动时间不得低于2年,其中骨干教师比例均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每位教师10年内须有规定的流动记录,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流动工作规划,科学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流动。三到五年内,通过骨干教师流动、培养等多种方式,确保每所小学至少有1-2名高级教师、每所初中高级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每所高中都有1名正高级教师。

    (七)逐步建立退出机制

    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完善新进教师“双证制”,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不得再从事教学工作岗位。推进开展5年一周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教学工作岗位。加大师德考核力度,师德失范一经查实依规依纪给予处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育工作。压实校长依法治校主体责任,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低等级聘用,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优化学校绩效分配制度

    优化学校绩效考核,激发学校办学积极性,对承担重点改革任务的学校给予重点倾斜,对考核优秀的学校给予奖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聚焦重点工作和改革项目,完善区10%总量统筹分配办法,核定学校工资总量时,要充分彰显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特点和教师职业属性,建立动态平衡机制,使各学段教师的绩效工资水平维持科学合理的关系。加大激励,完善学校分配方案,落实学校分配主体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优化制定本校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加强绩效考核,拉开差距搞活分配,搞活分配的总量应当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50%;新增部分全部用于奖励,对承担重点改革任务的教师予以倾斜和奖励;每年根据学校工作任务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和修订完善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的分配关系,强化激励导向,激发教师发展的积极性。

    三、工作要求和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是新时代完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的关键环节,是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事关全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大局。各区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牵头建立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协调机制,区教育、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协商,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形成政策合力,统筹推进。

    (二)落实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

    明确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稳步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编制标准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岗位设置标准制定、总量核定,以及“蓄水池”区级统筹使用的相关办法和比例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完善人事争议处理及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系统内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本区中小学编制方案、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实施方案、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教职工优化配置和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学校教师的工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待遇。

    学校是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领导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学校教师竞聘方案、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绩效分配办法等,将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工作作为学校激活教师、凝聚人心、聚焦改革、推动发展的重要工作,真正实现优聘。

    ()稳步推进改革,确保规范有序

    平稳有序推进全市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重大决策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在各级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依法依规公开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和动态信息,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学校制定教职工竞聘方案、职称(职务)晋升、评先评优、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涉及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岗位竞聘等重要信息应予公开。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广大教师的心声,健全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按照规定设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高自主预防化解人事争议能力,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引导教职工合理维权。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人事管理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稳慎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先试点后全面实施,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市覆盖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四)强化考核督导,确保改革落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指导各区平稳实施、有序推进,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将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纳入综合督政内容。各区要将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管理,严肃纪律,规范工作程序,维护队伍稳定,释放教师活力,确保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各项目标有效落实。

    本意见的实施范围为全市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1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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