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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托育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区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12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0〕1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明晰职责职能
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托育服务工作,完善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升级改造,更改消防安全模块主体职能审查权限,加强对新设托育机构、转型托育机构(未取得告知书)(以下同)消防安全工作咨询和信息登记指导工作。
住建部门牵头本市托育机构装修改造的事前指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审查新设托育机构的消防设计文件,加强对转型托育机构装修改造消防安全工作业务指导。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市已设托育机构(已取得告知书)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情况抄送属地教育主管部门。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托育机构、转型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力度,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工程款大于100万)严把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关,并提供验收意见书(见附件1)或验收备案凭证(见附件2)。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改造项目(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工程款不高于100万)加大业务指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涉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的第5.4.4条、第5.5.8条、第5.5.17条和第6.2.2条开展检查,并提供检查结果(见附件3)。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设托育机构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在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查阅申办机构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压实责任,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解决现阶段新设托育机构、转型托育机构申请受阻现状。工作如遇情况,请及时与市教委托幼工作处(联系人:张峥嵘,联系电话:23117219)、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张忠,联系电话:23116401)、市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联系人:王朔,联系电话:28955427)联系。
附件: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参考文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参考文书)
3.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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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 |
附件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参考文书)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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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面积: ;楼层: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申请材料、验收资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 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 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如不服本规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日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参考文书)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面积: ;楼层: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备案,备案申请表编号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 1.消防验收备案表;
□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请做好准备,接受检查。
□备案材料不齐全,不予备案,需要补充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
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
经检查,你单位位于XX区XX号的场所建设工程:
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
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8条;
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
四、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2条;
五、场所所在建筑消防设施有年度检测合格报告。
XX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