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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部门发文规范民办学校办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2-11 点击数:1925

       本网讯(合肥晚报消息)民办学校招生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民办幼儿园出现小学化倾向、使用变相教材?……近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发布,这些都将被纳入违规招生和违规教育教学管理中。

  《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此外,《意见》中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

  另外,《意见》还指出,各地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并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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