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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将由第三方评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0-17 点击数:1653

 

    本网讯(福州晚报消息)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前发出《关于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此促其健康发展。

  建立民办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

  通知强调,我省将鼓励学前教育阶段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开展示范园创建,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现象。鼓励民办中小学注重内涵发展和特色建设,满足多样化需求。鼓励民办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

  通知明确,今后将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在校生数控制在核定规模内

  通知要求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境内外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鼓励民办高等学校与台湾知名高校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与台湾学校开展教育交流活动。

  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民办中小学校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各类保育活动。

  推动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

  民办校师生与公办校享有同等权利

  通知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生活工作,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水平,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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