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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雷: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毋庸置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9-16 点击数:12028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稿历时一年多征求意见与送审,一直没有正式推出,业内对于分类管理是否能够实施有了一些怀疑,更多的人质疑即使推出也可能得不到落实。

    中国的民办教育要想有长足的发展,必须是建立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分类管理在细节操作上可以仔细讨论,但大的方向上是没有问题的。分类管理已经讨论了很多年,修法调研也近十年,应该说,基本理论是清楚无误的,党和政府的决心也是不容置疑的,怀疑和观望是没有意义的。

    本轮改革和修法最核心的突破就是分类管理,明确了营利性办学和非营利性办学的定义,简单说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分类管理从法人属性上厘清了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问题。

    首先,分类管理是民办学校呼吁的结果。民办学校长期以来一直强烈呼吁政府大力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也一直在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但因为03年民促法对民办学校性质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确又允许合理回报的规定,导致土地、财政、税收等部门认为合理回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是不清的,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均无法系统落地。要呼吁有关部门支持,就必须要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民办学校获得支持就必须迈过去的门槛。

    其次,分类管理解决了相当一部分举办者获得收益的要求和现行法律规定的矛盾。修订前的民促法规定所有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是一直没有出台。希望营利的举办者只能采取一些不恰当做法取得办学收益和结余。按有关部门调研,百分之九十五的民办学校有营利性行为。这是很严重的问题,在法治日益健全、监管手段日益科技化的今天,举办者法律风险极大,甚至游走在犯罪的边缘。

    分类管理的模式能把民办学校从规定与现实的矛盾困境中解脱出来,选边站队,明明白白。选择非营利办学的,政府系统扶持;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中发展,分红获益,甚至融资上市获取资本利得。

    第三,分类管理也是世界上对于民办学校管理的成熟模式,理论成熟,实践丰富,完全可以借鉴,是一条光明大道,不用赘述。我们要做的就是再结合中国特色。

    第四,国内法治原则也要统一。按照世界成熟的法治理念,结合中国的法治建设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在同时期制定,并于2017101日开始实施,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泾渭分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用地、收费、运作和获利制度。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后,法人属性也遵循这一总则,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种,使得要求部门法支持非营利民办教育和放开营利性民办教育管理也有法可依。

    改革制度的目的是要使这个社会变得更加有效,提高社会的融合度和稳定性,也要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成功的改革多为突破型的,而失败的变法多是修补式的。03年民促法的合理回报就是失败的,修修补补,无法解决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因此没有办法获得成功或者说不好有效执行。

凡是容易异化变形的法律政策制度都不是好的法律政策制度。历史经验是,自上而下的设计容易异化,自下而上的设计不容易异化,因为更贴近生产力,可以更好的指导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这次的改革设计就是顶层设计和底层设计的结合。

    民办学校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有了长足的进步,已经相对成熟,在规模和质量上都有了相当的基础,分类发展正当其时。

快速发展阶段,配以政策权力驱动,配以模糊规定与监管;成熟发展阶段,就要配以法治与市场驱动,配以清晰规定与监管,一个已经穿上鞋子、温饱富足的人,没有必要游走在违法的边缘。
    分类管理毋庸置疑,时间也并不宽裕。对于修法决定颁布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中央文件没有设置过渡期,但各省的实施意见多有规定,很多省份都定在2022年之前过渡完毕,比如北京、重庆、四川、安徽、山东、河北、浙江、陕西、河南、海南、江苏、黑龙江,宁夏、江西、广西、福建和湖南。

    规定2020年前过渡完毕的省份有湖北、吉林、天津和西藏;规定2021年前过渡完毕的省份有上海和云南;规定2023年前过渡完毕的省份有山西和内蒙古;没有规定现有学校分类过渡期的省份是辽宁、青海、广东、甘肃和贵州。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跃。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模式已经搭好,新基因已经奠定,新篇章已经掀开,民办学校顺应时代发展,确立新的办学理念,分类发展,泾渭分明,优胜劣汰,必将再铸辉煌。

(马学雷系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

(民教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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