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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光成:新政背景下,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有何变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7-4 点击数:6086

    田光成:中国民办教育法律专家,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和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秘书长,民办教育法律专栏《光成法演》主讲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接受过教育、法律、工商管理等专业教育,具有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民办教育法律政策研究与指导咨询等实务工作十五年。

 

    近年来,我们常在媒体上看到“天价幼儿园”、“天价中小学”的报道,如杭州某民办学校的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为22.8万元;上海“天价”的小学的收费标准达到10万以上。如此高的收费标准大大超出了人们对民办学校学费的想象空间。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民办学校受地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限制,收费标准偏低,难以满足学校生存和发展需要,学校长期处于亏本运营状态,办学状况令人堪忧。

 

    与国外的私立学校不同,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除举办者自筹外,主要来源于学生的学杂费收入,因此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影响至大。另一方面,在我国某些区域和学段中,民办学校还承担着弥补国家办学不足和兜底教育的重要职责,如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和政府受委托或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政策则又影响到许多普通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

 

     分类管理改革之前,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主要依据是200212月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5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委联合发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教育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民办学校的收费成本、政府审批和备案、收费监管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1611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民促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全面展开,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配套政策。适应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分类发展的需要,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也随之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新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在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对于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明确提出:“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0179月起至今,全国已有30个省级政府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地方配套文件。在30个省级文件中,也都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与国家层面的政策要求是一致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公示后执行。

 

    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由于各省民办教育发展状况差别较大,各级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和期待程度也不同,各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也各有不同,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种,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完全相同,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执行这一类收费政策的省份有八个,分别是云南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贵州省、北京市、湖南省、黑龙江省。

 

    第二种,不同于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由政府定价或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逐步放开。执行这一类收费政策的省份有四个:河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吉林省。

 

    第三种,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仅放开学前教育的收费,学前教育以外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收费仍需要政府审批确定。这类政策以海南省和广西自治区为代表。

 

    第四种,非学历教育(含学前教育)的收费是由学校自主确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收费仍由政府审批。执行此类收费政策的省份有四川省、重庆市、山西省、安徽省。此外,天津市、江苏省和山东省三地虽然放开了对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政策,但对于学前教育的收费仍进行限制,要求由政府审批。

 

    第五种,对于非营利性学历教育中的部分学段收费进行限制。如广东省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收费由政府定价;河北省要求本科以上民办高等教育的收费实行政府审批;浙江省、陕西省、宁夏自治区三地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的普通中小学收费需要政府审批;福建省则要求未转设的独立学院和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实行政府定价。

 

    除上述五种情况外,在已出台的省级配套文件中,上海市、甘肃省、吉林省三地政府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没有提出具体意见,提出要另行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政策。在已明确政策的省份中还有部分省份如江苏省、安徽省、海南省、天津市、山西省等提出进行民办学校收费试点改革,通过试点改革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府审批。

 

    统观现行的国家与各地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与分类管理改革之前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相比,有几点显著变化,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第一,坚持实施民办学校分类收费政策,前后分类的标准不同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之前,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也实行分类收费,要求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行政府审批,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行收费备案制。分类管理改革之后,国家和各地均坚持实施民办学校分类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是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同法人类型来实施不同的收费政策。

 

    第二,取消非学历教育的备案制,个别省份增加了抄送要求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之前,对于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求实行备案制。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可知,“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在实践中,由于人们对备案制缺乏正确的理解,常会把备案视同为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可能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在新的收费政策中取消了备案说法,对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要么学校自主确定,要么由政府审批。

 

    但在一些地方政策中,增加了“抄送要求”,如陕西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收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与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湖南省要求:“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抄送价格主管部门。”笔者认为,这种“抄送”显然低于“备案”的法律约束力,也不是一个普遍性规范行为。

 

    第三,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制定的依据,国家及地方存在着差异

    根据上文可知,对于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制定和审批的依据,除了办学成本外,国家层面要求还要考虑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和民办学校发展情况。一些省级地方政策中,要求还应该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办学质量、办学层次、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

 

    第四,新的收费政策要求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各地民办教育新政策中,不同程度地强调了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对民办学校  收费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要求建立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和诚信档案制度等。

 

    自《新民促法》实施以来,随着各地的配套政策相继出台,其中的差异也在逐渐显露。通过田老师这篇文章的梳理,想必大家对这种差异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但,了解不等于理解,知道了政策差异性之后,实际操作中,如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调整策略,为学校今后的发展规划出一条最优的道路,同样是一门学问。

 

(时代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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