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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章: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合法产权的三大着力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6-22 点击数:5382

2016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对该决定公布前设立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分别作了规定,并明确“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本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可见,要想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向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稳步分流,关键是要保护举办者应有的财产权益。

    (一)坚守基本底线,确立举办者对原始投入的所有权

所有权作为产权的下位概念,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对于现存非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来说,确立举办者的原始投入所有权,是稳定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消除举办者思想包袱的底线。在确立举办者对原始投入的所有权时,需考虑去投入构成属性,并根据不同属性分别给予处理。

  1.举办者在申请筹建和民办学校正式登记前的各种实物性出资。这包括金钱、物资、土地和设备等个人投入。在程序上,这些实物性资金出资核算相对简单和直接。需要注意的是,对过去举办者原始投入资产的核算,应坚持相对动态发展的原则。有一类民办学校在创办初期只有很少的资金投入,全靠举办者和教师们白手起家、艰苦创业发展起来,被称为“滚动发展”的学校,如1984年创立的黄河科技学院举办者胡大白30元起家,如今学校资产规模总量已达近10亿元。如果仅以初始投入资本的绝对值为衡量标准,有些举办者现在所能拥有的原始财产可能仅为几千元甚至几百元,这显然有失公平。在对该类民办学校举办者进行原始实物性投入产权核算时,可考虑将学校历年来的部分滚动投入以一定比例计入举办者原始产权范畴。

   2.将人力资本投入等无形资产纳入举办者原始产权构成。无形的资本付出,包括信用、专利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和人力资本等其他财产权利。对大部分举办者来说,有形的资产投入估价相对简单,更为复杂且繁重的任务是在办学过程中投入的巨大人力资本和面临的各种办学压力。许多举办者长期拿着低工资,他们的人力资本所创造的价值中很大一部分转换成了学校的办学积累,这部分积累相当于举办者的投资。“没有这样一批主要是‘人力资本投入’创办和发展起来的学校,就没有中国民办教育的今天。”为此,在对举办者原始出资财产进行清算时,应酌情将人力资本视作财产出资进行估价。

    (二)坚持增量原则,对举办者给予适当的财产增值激励

 实现财产增值是资本的自然天性,也是我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基本目的所在。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累积已具有一定规模,由于相关法律滞后,这部分财产关系成为历史遗留难题,至今未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明晰增值部分的产权,是政府理解、尊重举办者的重要方面,也是体现解决历史问题的一种姿态。因此,对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现有举办者,应充分尊重其财产诉求。

 1.在办学盈余中给予举办者直接性奖励。简单来说,办学盈余是指学校在总体收入上大于总体开支成本还有结余的经济状况。从实践上看,我国民办学校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办学盈余。对举办者从未获取合理回报且教育教学质量较好、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社会声誉的民办学校,政府可根据办学累积及资产增值的具体情况,参考学校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及金融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分阶段或一次性给予物质奖励。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和借鉴。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办学积累达到一定规模但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举办者,根据其对学校发展的贡献,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和审批机关核定,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

  2.通过税收减免给予举办者间接补偿。税收是许多国家激励教育捐赠的重要财政工具。在201791日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之前,我国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并不在《公益事业捐赠法》涵盖对象中,举办者无法享受税收捐赠优惠,这也是我国民办学校社会捐赠匮乏的重要因素之一;新法实施后,对于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且不要求原始产权的举办者,政府应依照我国《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慈善法》等法律规定,在税收减免上给予补偿。

    (三)优化产权功能,完善产权运行保障机制

 产权作为一种复数概念,内部包括多种权能要素。这些权能要素是可以分割和拆分的,能以不同的方式组合和运行,一个人可以拥有同一产权的所有权能,不同人也可以拥有同一产权的不同权能。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显示,所有产权权能归属于同一个主体并不能达到最高效率,而是要分配给不同的主体,这是产权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换句话说,不同的权能配置决定了产权功能的差异。因此,针对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产权保护不足、整体运行效能不高等问题,需重新配置民办学校产权权能要素,优化产权运行机制。

 1.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机制。按照效率和激励导向,将学校产权在学校内部进行再认定和再分配,通过设置不同的权能配置,规定不同机构和个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实现产权结构的再优化。民办学校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举办者所有权与学校经营权混为一体,举办者既是董事长又是校长,权力高度集中,容易造成决策独断。因此,应根据产权可分离性的特征,将民办学校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规定,保留举办者对过户到民办学校法人下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应的收益权和监督权。

 2.完善产权流转机制。作为产权的基本属性之一,可交易性意味着所有者有权按照市场契约关系进行财产交易,包括转让、出售、继承和赠予等。产权流动性是衡量市场活力、激发产权主体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可为资源流向具有更高生产力的所有者提供激励,有利于优化组织资本结构和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民办学校产权流动仍存在较多问题,表现在:产权流动客体单一、产权交易成本高以及流动程序不规范等。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尽快完善产权流转体系,扩大非实物权利形态的产权交易,如股权、债权等,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民办学校产权交易相关法律体系,如建立学校财产权利救济制度,规范产权交易的程序、规则,又如完善产权监督机制,明确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积极培育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专业的评估组织,规范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评估程序;完善相关税法,降低民办学校产权交易成本等。

(民教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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