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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允振:民办教育定位与分类管理的推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5-19 点击数:3263

     420日,中国教育三十人论坛和海亮集团主办的首届“中国民办教育发展高峰论坛”在杭州举行本次论坛围绕"民促法:新法 新政 新展望"主题展开讨论,开启了一场高规格的思想盛宴!

在本次论坛上广东省教育厅处长、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特约研究员 邵允振 受邀参会并在下午进行的主题为“民办教育的机制创新与挑战”的分论坛中发表演讲《民办教育定位与分类管理的推进》。

    以下为演讲实录:

 

尊敬的主持人,各位专家、同仁,大家下午好!感谢举办方的邀请,有机会把工作中的思考和大家一起交流分享。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首先,民办教育定位是分论坛的主题、是命题作文,分类管理是当前民办教育的热点、难点,二者存在紧密的联系。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民办教育定位决定分类管理的进展和结果

定位就是确定方位、位置,是什么、能干什么。民办教育的定位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如何看待民办教育,对民办教育的地位、贡献、作用如何评价,民办教育是什么、能干什么、怎样发展和治理民办教育;二是民办教育对自己怎么看,具体而言就是每一个举办者和民办学校对民办教育的理解,为什么要办民办教育、办什么样的民办教育、怎么办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的定位与分类管理的改革相辅相成、密切相关。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定位就决定了以什么样的姿态去发展、用什么手段去管理,就决定政府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实施路径,因此,民办教育的定位决定分类管理的进展和结果。对民办教育及其举办者而言,如何定位自己,就决定了自己办学的宗旨、方向和发展战略,也决定了如何看待政府的政策,怎样因应政府的策略。具体来说,定位决定了当下分类管理中选择什么方向、怎样选择,能不能走得通、怎么走下去。

尽管国家的民办教育发展是以制度为先导,正如上午孙霄兵司长讲的,我们的民办教育不是自发、自动生成的民办教育,很多情况下在于外部政策的刺激、引导。但民办教育分类、定位的最终决定权、主动权仍然在民办教育自己。在这里,我们始终不要忘记民办教育自己的定位是根本、是内因。这一次分类管理改革推进进展,既取决于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定位,更取决民办教育对自身的定位、考量和选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每个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每个民办学校真正想好了自己要办怎样的教育、走什么样的道路,就决定了民办教育发展的走向以及接下来分类管理改革的理想能不能达成。只有每所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定位准、思路清、走向明,分类管理改革才能尽快推进。反之,每个学校举办者对自身的定位不准、思路不清、道路不明、举棋不定,分类管理一定会一波三折。

以分类管理为导向的新法新政颁布实施以来,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学校和举办者不敢选、不想选、不愿选,甚至在举办者中出现了选营是猝死,选非是等死的说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举办者自身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想通、想明白,定位不准,也说明民办教育定位是分类管理推进的决定性因素。民办教育的角色定位和使命担当清楚了,分类的管理的走向、未来发展路径就解决了,只有民办教育自身认识情形、判断正确,才能在这次选边站队和再出发当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这次新法新政代表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态度,重申了对民办教育支持和规范的大方向,这就是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定位,关键是看民办教育及其举办者自身如何对进行自我定位、自我调适。在国家大政方针已经清晰的情况下,民办教育要尽快的转心态、转语代、转状态,才能走出新路子、开辟新局面。  

二、分类管理推进影响民办教育的定位和走向

政府管理手段是制约或诱导民办教育定位的外因和重要的外部条件。因此,分类管理推进直接影响民办教育对自身的定位。在当前的情况下,分类管理本身就是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的再定位,重新校准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向,也要求民办教育及其举办者进行反思和定位。

在转轨变型的关键节点,为什么举办者出现了犹豫不决的情况,除了自身的因素也与分类管理某些制度设计和推进的方式方法还有待完善、还急需配套细化有关。如果分类管理的政策配套是清晰的,推进的措施是灵活,选择的环境是宽松的,发展的路径是可预期的,很多举办者乃至整个民办教育的群体,就会从容自主、科学理性、积极主动,分类是一个水到渠成的事情。反之,就像一条高速公路一样,指示牌已经明确,路已经铺设了,但没有加油站、服务区,有些地方甚至还是断头路,你敢不敢上去?分类管理的选择犹如上高速公路,开弓没有回头箭,是没有调头的机会的,所以分类管理政策设计、推进策略直接影响民办教育的定位和走向。

这就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推动分类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尽快选边站队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特别是制度设计方面要有更多的创新,推进分类管理上要有更多创新,为举办者的再定位和选择创造宽松的环境和理性的氛围,这是我要重点讲的。   

三、以积极稳妥推进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定位

要解决大家不敢选、不想选、不愿选的问题,为分类选择创造宽松的环境,就要解决利益问题、程序性问题和有关衍生的问题。

(一)要解决利益问题——这是实质性问题。利益问题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现有举办者,即2016117日前已经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基于法律的信赖利益应当给予有效保护。也就是给予他们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在终止办学时的补偿和奖励。虽然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有了补偿和奖励的规定,但要学校终止的时候才能得到,这一点很多举办者想不通。既然想不通,怎么办呢?就需要管理部门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开动脑筋、创新思维。怎么解决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办学过程中提前奖励,解决举办者的利益问题,我在信阳会议和有关论文、报告中多次阐述,有一个自成体系的想法,我认为完全可以实现提前或者过程性的奖补(我在2018《教育与经济》有关文章)。

(二)要解决程序性问题——这是操作层面的问题。要让大家在宽松的环境中完成选边站队分类。怎么做呢?既要有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和周到的细致服务保障,又要给大家充足的思考期限、足够的心理和选择的准备期,才能保障举办者从容选择。因此,我的核心观点就是不要过渡期。为什么呢?

一是于法无据。上位法没有讲过渡期,也许大家注意到了,民办教育新法修订稿在征求意见时曾经设想过过渡期,但后来没有了。为什么没有呢?我想这绝不是立法机关的一时疏忽或者立法的技术瑕疵,而是权衡利弊之后的明智之选,是上上策。上位法没有设置过渡期是有它的合理性。既然上位法没有设置各地也不应当设置。

二是易生歧义。要不要过渡期首先要明白过渡期是什么?可以有很多理解,现实当中各地也是理解不一。我认为就是给现有义务教育之外的举办者——特别是想选择营利性教育的——给予一定思考、观察、准备的期限,也是政府部门及其管理部门工作准备期、制度完善期和服务配套期。过渡期绝不是法律施行或者生效的过渡期,201791日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开始施行了。有地方的文件甚至规定在过渡期允许民办学校继续执行过去的政策法规,这种理解和做法是错误的,也会带来消极的后果。

三是难以统一。如果要设置过渡期,但如何分层、分类设很难界定。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所民办学校。一个固定的过渡期不符合一校一策的原则,很难适合千差万别的民办学校实际。目前看来,有些地方因为设置了统一的过渡期,有的甚至过渡期的大限即将来临,已经出现了不知所错的被动局面。

四是没有必要。为什么没有必要?在新法实施之前,中国的民办教育只有非营利、没有营利性教育。因为2015年《教育法》修订前,我们从来没有允许营利性教育,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办教育。民办教育新法实施之后,只要没有做出选择,现有的民办学校仍然是非营利的,只有那些有权选择的学校可以给一次重新选择机会而已,不选择或者没有做出明确选择之前都是非营利的,只管继续办学,什么时候想清楚了再选。因此,从这种意义上,从过去完全是非营利性办学,到新法施行后民办教育自然整体进入新的非营利时期,也没有必要设过渡期。

五是隐含风险。因为一旦设定了过渡期,把握不准节奏,到了固定的时间节点实现不了,就是拿政策法规开玩笑,没有任何的严肃性,这是法律的风险。如果到了一个时间节点大家都不能完成选择,或者大家都要挤在一起做选择,会出现同一时间节点集中爆发的稳定风险。试想一下,因为划定了一个固定的过渡期,导致民办教育的问题集中爆发,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六是限制举办者的积极性。除了义务教育之外,现有举办者都可以有一次选择营利的机会,如果划定了法定的过渡期,就等于逼着举办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被动做选择。反过来,如果不设过渡期,过去都是非营利办学直接进入新的办学阶段,只要不选择都必须按照非营利继续办学。即不选择不得营利,想营利就早选择早受益。结果那些想选择营利性办学的举办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积极主动想办法尽快做选择。由设置固定的过渡期,政府逼迫他选,变成举办者自己主动选、着政府选。

七是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向。如果设置一定的过渡期,造成一些举办者在强制要求下,没有看清形势、思考不成熟、准备不充分、条件不具备,加之一些人错误的认为可以有多次选择机会”““先选择营利将来还可以再选一次,而选择了非营利就没办法走回头路等等,无疑将误导不少举办者为了先保障自己的利益仓促选择营利性办学。导致分类管理改革的结果是多数举办者选择营利性教育,这对我国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意味着什么?我想这绝不是改革的初衷。

(三)要解决有关的衍生问题——这是相关配套问题。不设置过渡期,要求现有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非营利先继续办学,但同时必须辅之以相关的配套措施,避免原地踏步。一是要尽快完成资产清查。把举办者将来要获得补偿和奖励的金额要先固定下来。不管现有的举办者什么时候做出选择,对他们的补偿奖励的金额必须及时固定、可预期,即2016117日前的投入和部分办学形成的积累要明确,资产的清查和清算必须要做,不能再一笔糊涂账再拖下去。二是要加强资产财务监管,不能再走合理回报的回头路,这既是对举办者最好的保护,也是分类管理正确方向的保证。三是要解决举办者选非营利之后后续投入的积极性问题。因为选择了非营利之后,新法颁布后举办者的投入不再计入将来补偿奖励的金额,会影响举办者投入的积极性。这是必须解决也有办法解决的民办教育持续发展问题。四是完善举办者变更和终止办学机制。防止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违法变更和无序的退出造成的混乱。

当前,在分类管理改革进入胶着状态的情况下,一方面政府要坚持对民办教育的正确定位,引导民办教育及其举办者要有清晰的定位,做好自己的选择;同时在在推进分类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有灵活的措施、宽松的环境,为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重新定位和做出明智的选择创造条件。

谢谢!



 

(中国教育三十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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