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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5-13 点击数:1817

     本网讯(南宁晚报消息)昨日下午,记者从南宁市政府了解到,《南宁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近日印发实施,明确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南宁市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包括拓宽办学融资渠道,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和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等。例如: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

    同时,落实同等资助政策。继续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在各级各类资助政策上享受同等待遇。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要求民办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根据《实施方案》,南宁市将实行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让其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落实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南宁市将把民办教育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超计划招生、超出自身办学条件、招生不规范的民办学校,由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在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实施方案》中提出,鼓励学前教育阶段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严格要求中小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指导职业学校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结合社会人才需求动态调整专业招生规模。

    同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为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核定教师编制,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引进优秀教师。民办学校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酬,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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