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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不再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4-26 点击数:1228

 

     本网讯(新京报消息)日前,教育部取消了一批证明事项,其中包括多项涉及民办学校办学的相关事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教育部此次取消的包括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以及实践中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7项证明事项。

  其中包括:申请教师资格不再需要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等。

  记者注意到,此次对民办学校办学需提交的证明事项的减免力度极大。

  在申请办学提交的资质证明方面:不再需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不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多项证明事项此次也被取消:

  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需要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取消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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