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保证高校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工作,现就2019年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对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当年有首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含专升本专业),可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经国家批准设立但还未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高校,原则上在有首届本科毕业生当年,可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
二、申请办法
(一)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填写《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
(二)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填写《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需至少有一个专业同时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并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条件。
(三)本次申请继续实行网上操作。学校使用“法人一证通”账户登录“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专业、授权单位审批”(以下简称“审核系统”),下载申请表格、网上申请和查询审核结果等。审核系统接入方式:上海教育(网址:www.shmec.gov.cn)-->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授权单位审批。
三、结果公布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学校进行实地检查。根据专家意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和单位进行审核,并发文公布审核结果。
四、材料报送
请各有关高校于4月19日前完成网上申请,并将以下材料寄送至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一)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1.申报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3份;
3.有关实证材料复印件1份(包括:专业培养方案、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安排表、毕业设计管理制度等);
4.《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1份(附件)。
(二)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7份;
2.同时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凡是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或高校,必须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或单位审核。逾期未完成此项工作,不得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授予信息将无法备案。由此对学位授予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联系人:上海市学位办 束金龙、杨雪,电话:23116724,23116734;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张令飞,电话:54042285,地址:陕西南路202号;网上系统技术支持:王倩璐,电话:23170305。
附件: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2019年3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