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协会新闻

胡卫: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3-13 点击数:2773

   本网讯(中国网37日消息)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3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委、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参加会议。本次大会,胡卫对加快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2018年是执行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最高院对全国人民的承诺。胡卫表示,在这一年里,全国各地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都想方设法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执行现在最大的难点是自然人被执行人,法院执行案件的半数以上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目前对被执行人可以通过限制高消费措施、或放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来限制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对于情形恶劣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拘留或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提起公诉,但目前仍然有着较大的实践操作难度,造成了大量执行案件最终悬而未决。“我国应当尽快开始研究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这不仅能够更好解决自然人逃避执行的情况,也能够在社会建立一个有序的自然人债务终结程序。”胡卫说。

    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最高程序发挥“执转破”制度的优越性

    民诉法司法解释创新性的确立了“执转破”制度,对民事案件的执行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目前法律层面只有《企业破产法》而对自然人主体并不能适用,由于目前很多的民商事纠纷的一方主体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并不能适用企业法,造成了很多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况,这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也不利于相关企业的规范退出机制。

    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发挥对债权人公平偿债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造成目前多起自然人的被执行案件中还是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财产清偿部分债权人的现象。导致部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增加了司法矛盾的产生。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全部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后公平的受偿机制。

    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帮助债务人从头开始

    自然人破产机制一方面可以限制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由司法程序来确保债权人获得公平的受偿,一旦制度的建立,自然人隐匿财产、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情况将得到改善。目前大量的司法资源都浪费在监控执行人的财产上。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债务人实现个人破产以后从新开始新的生活,只要债务人主动真实披露其所有的经济财务情况,才有可能换来免责的重生机会,如虚假陈述,将会获得更加严格的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自然人破产制度既能有效化解执行难点,又能给债务人一个机会。

    “中国改革开放40年,个人财富已经积累到一定的程度,”胡卫倡议,“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国家法治秩序的完善。”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2012-2019  沪ICP备13044383号-1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0号5号楼  邮箱:shmbjyxh@126.com  

联系人:吉老师 15221330827  邮编:200042

投稿邮箱:13501745136@163.com mbeduxgc@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26974;累计访问人数:6218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