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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谈事业单位改革:“铁饭碗”打破 聘用人员更应得到足够的权益保障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3-13 点击数:3948

     本网讯(中国网38日消息)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33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委、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参加会议。本次大会,胡卫代表对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到期后不续聘条款问题发表了提案。

    近年来,事业单位改革持续推进中,事业编制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签署聘用合同,这就意味着原先老百姓批评的事业单位的“铁饭碗”情况已经打破。对于这一情况,胡卫代表认为,由于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的是大多是社会公益属性的岗位,在具体招录程序上更为严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鼓励高效的同时,也应当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保障。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相关细则。

    胡卫表示,这年来,国务院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旨在理清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鼓励打破传统铁饭碗的概念。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一般也都是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公示层层选拔后方能被录用,且试用期一般不低于6个月,上述规定都体现事业单位不同于一般企业,其聘用人员有着更高的录用要求,也有着比企业更严格的责任要求。

    依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员工与单位应当签订不低于3年的聘用合同,对在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0年,且不足退休年限10年的人员不得终止聘用合同,实际已不存在终身“铁饭碗”的情况。但在规定中缺乏对于聘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后的后续处理的规定。而对于企业员工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单位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目前的事业单位相关规定中,如单位与员工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后,单位并不需要向其承担任何的经济补偿责任。而对于公务员,则没有合同聘用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合同终止的情形。举个例子,一个入职后签订3年聘用合同的事业编制人员,工作期间考核合格,但合同到期了单位不与其续约,导致其没有任何准备的突然失业了,且拿不到任何补偿金。

    上述规定的缺失,导致了事业单位人员成为了,公务员、事业编制、企业编制中,聘期期限届满终止合同后,受保护力度最低的一类,这显然不能够保障事业单位的稳定性,事业单位人员大多是从事教育、医疗、社会服务等民生事业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获得更加稳定的工作保障,才能够免除其后顾之忧。

    “虽然打破事业单位铁饭碗可以更大的提升工作积极性,但也应当保障员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相关细则”胡卫说。

    对此,胡卫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建议事业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满3年后,事业单位应当与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作为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主体的人员,日常工作较为繁忙,且工作性质都需要足够的责任心支持,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在签订一次固定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以保障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稳定性。

    第二,建议参考《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设立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制度;为了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适当打破“铁饭碗”概念是正确及必要的,但是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利的滥用。目前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可能出现的极端现象导致日常考核合格的人员,存在合同到期后不续聘的可能性,且单位本身无需任何补偿,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强势地位显而易见,容易出现不公平情况。建议仍然应当加入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赔偿金制度。

    第三,建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条件明确化,确保事业单位的聘用权利不滥用;事业单位与企业性质不同,主要为社会公益类,且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也与企业的负责人性质不同,其本质上并非单位的所有人,仅仅是国家赋予其管理权力。要尽量减少人在事业单位聘用中的作用,避免滥用人事权力,做到法律规定制度明确化,事业单位人员的选聘都是经过录用流程的,而聘用过程中也应当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在单位日常制度中,或聘用合同中明示哪条情况下可以不续聘合同,让聘用人员本身有更好的认知,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这样更能体现事业单位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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