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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宅、半地下室等场所不能“办学” 补习班不准留作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27 点击数:1637

     本网讯(哈尔滨新闻网消息)26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试行)》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

    专职或兼职教师都应具有教师资格证

    《标准(试行)》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用房不得超过3层,针对小学学生培训用房不宜超过4层,中学生的培训用房不宜超过5层。

    禁止学科类培训强化应试、超标、超前培训

    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学科类培训强化应试、超标、超前培训。

    面向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进度,同时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课时费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均须经过批准;

    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教学点所在县(区)级教育部门审批;

    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还应当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手续。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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