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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8-15 点击数:4401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及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精神,为更好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督学的聘任管理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上海市督学聘任工作中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887

    附件

     

    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及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督学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教育督导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和综合研究分析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实绩突出;

    (四)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特聘的人选,应具备所属工作领域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第四条  上海市督学聘任期限一般为5年,符合条件可以续聘,但续聘一般不得超过2届。任期届满且不再续聘的,自动解除上海市督学职务。

    第五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设立上海市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部分成员、部分在沪国家督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行政人员及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具体事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

    第六条  上海市督学聘任程序

    (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本市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推荐上海市督学的单位和人数。

    (二)推荐单位根据上海市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人数要求,从本单位已通过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的人员中研究推荐上海市督学人选。被推荐的上海市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上海市督学申请表》。

    (三)推荐单位对上海市督学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将推荐人选名单和《上海市督学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上海市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上海市督学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上海市督学拟聘人选。

    (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上海市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拟聘人选名单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海市督学拟聘人选,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批并正式聘任,颁发上海市督学聘任证书和《上海市督学证》。

    对于因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的特聘人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可以另行采取特殊程序予以聘任。

    第七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上海市督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的专长,组织上海市督学参加教育督导工作。

    第八条  上海市督学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评估监测;

    (四)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五)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并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六)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情况报告;

    (七)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文件;

    (八)对教育决策提出建议;

    (九)接受上海市督学岗位培训;

    (十)完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上海市督学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调阅、复制、核查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教育督导法规和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条  上海市督学因故需要辞去上海市督学职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  上海市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暂行)》(沪教委督〔20076号)废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8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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