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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这些地方不能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8-12 点击数:2487

本网讯(华商报 消息)89日西安市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联合颁布《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办学场所
  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等
   指导标准提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执行此标准。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招生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办学场地楼层及教学用房设置条件参照《中小学设计规范》执行。
   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验收。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教学人员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具有法定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其中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3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阶段不得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
  >>招生宣传
  不得承诺和升学挂钩
   目前与《指导标准》配套的《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发布,自20189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管理办法》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时,不得变更或者简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
   为便于操作,目前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各审批部门按原有程序执行。待《管理办法》生效后,本区(县)范围内设立分公司的,由审批部门备案。跨区设立分公司的,需经审批部门备案后,到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审批部门备案。分公司不再发放《办学许可证》,但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前,必须取得齐全的手续,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表原件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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