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与此同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工商总局等五部委颁布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下称“登记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实施细则》(下称“监管细则”)两个配套文件。修正案及系列政策文件(下称“新政”)的集中出台,业界认为有望破解一系列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
伴随着民办教育新法和系列新政的出台,民办教育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关键期,分类管理成为必需。而国家以及各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条例出台和相关支持性政策是影响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关键因素。新政背景下,如何保障现有民办学校的平稳过渡?如何继续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日前,在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季度座谈会暨民办教育发展问题与对策对口协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这样描述修法之后的民办教育举办者现状。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一年多来,如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如何推进实施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新法可以说还没有完全落地,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新政也没有完全落地。业内人士对于分类管理存在着举棋不定、观望等待、犹豫彷徨的心态,甚至有的准备撤退。”6月29日下午,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民办教育发展问题与对策对口协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这样描述修法之后的民办教育举办者现状。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新情况新动向?朱永新把原因归结为“太多不明确”。
首先是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明确。朱永新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法和相关配套文件中却并没有明确。在接下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税费优惠的一些激励政策,但仍没有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缴费。在今年4月20日教育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看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修法决定授权各省自行制定的一些具体政策,或者出台困难,或者操作性较差。”朱永新说,目前已经有21个省出台了新的实施意见,还有10个省没有出台相关文件。而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的多数省份,对于一些关键问题仍然没有说清楚,没有回应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关切。
除了非常关键的税费问题,还有出资者补偿和奖励问题。“国家授权各省进行改革探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但各省对于这样的重大改革,没有依据、没有经验,导致两级政策都不明朗,对于民办教育举办者来说,政策预期不明,地方政府和举办者难以作出理性的选择。”
朱永新认为,这种“观望”和“等待”的态势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等级、分类管理这一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
朱永新还提到了加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程的问题。“实施条例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实,建议建快修订出台实施条例,主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管理和扶持政策。二是要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朱永新认为,只有允许民办学校招生范围比公办学校更广、招生方式更灵活自主,才能真正让“选择”落地。否则,限制了多元化选择的措施,只会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越来越同质化,不利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也丧失了民办中小学存在的价值,最终也会影响公办教育乃至教育全局的协调发展。
“我们要不忘初心,要把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新政实施的总出发点,科学施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朱永新强调。
(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