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伦理的本质问题,这是当前我国教育伦理研究中一个缺乏深入探讨、认识还不够明确的问题。本文试从培养人的活动所形成的一些基本关系中,运用伦理学和教育学的方法,去揭示出它的本质,为深入开展教育伦理的研究抛砖引玉。
一、教育伦理是一定社会教育活动关系在人们教育观念中的伦理化反映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育伦理作为人们在培养人的活动中的伦理道德,既不是从某种绝对的道德理念推导出来的,也不是人的头脑先天固有的善良意志在教育活动中的表达,而是产生和形成于人们现实的教育活动过程中,是一定社会的教育活动关系在人们教育观念中的伦理化反映。
首先,一定的教育伦理是由一定的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对教育的双重制约关系所决定的。教育作为有目的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它面临着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双重制约关系。教育作为联系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重要中介,它面临着两种制约力量和适应对象,它既与社会发展有着必然的本质联系,又与人的发展有着必然的本质联系。这两个方面的本质联系,便构成了教育活动的客观依据。因此,教育活动既要受社会发展的制约并为社会发展服务,又要受人的发展制约并为人的发展服务。教育活动就是这两种制约有时是一致的或比较一致的,有时却是不一致的或相冲突的。教育伦理就是由教育活动尽可能使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达成统一而决定的,其意义在于使教育活动更加顺利和有效。
其次,教育伦理对一定教育活动关系的反映是以伦理化的方式来进行的。一定的教育活动关系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去反映,不同的反映方式的角度与范式是不同的。例如,教育观念对教育活动关系的反映就是通过教育目的、教育质量规格和教育效益这样一些范畴去反映的。与一般教育观念不同,教育伦理则是以伦理化的方式来反映社会教育活动关系的。这首先表现在它是以善恶关系为范式去反映一定社会教育活动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要求,揭示人们在一定社会教育活动关系中应该与不应该、正当与不正当的行为规范。与此同时,教育伦理对教育活动关系的反映不是一种纯客观的反映,而是包含着教育主体的价值追求的一种理想化的反映,包含着对教育现实活动关系的一定超越,它所揭示的主要不是一种“实然”,而是一种“应然”,表达的是一定教育主体(社会、阶级、阶层、集团、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对一定教育活动关系和人们教育活动关系和人们教育行为的一种优化的要求。
再次,教育伦理对一定社会教育活动关系的伦理化反映是在人们的客观教育活动过程中实现的。教育伦理是一种实践精神,也是在客观教育实践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人们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现实的教育关系,也就产生了种种教育矛盾和冲突,为了调节这些矛盾和冲突,使教育活动按照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要求的既有目标,去有序、高效地进行,这就产生了一些行为规范来约束彼此行为。这些规则通过教育实践的不断提炼和推广,逐步为人们所认可,并被固定下来,进而转化为人们内在的一种自律意识,也就构成了一种现实的教育伦理。同时,随着教育实践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教育实践方式的变化发展,教育伦理的内容和形式也相应地变更和完善。
二、教育伦理是调节人们之间教育活动关系的行为规范
作为对一定社会教育活动关系的伦理化反映,教育伦理也就是调节人们之间教育活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它规定着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该怎样来处理教师与学生、教师个体与教师群体、教师与教育领导者、教师与学生家长、学生个体与学生群体等之间的关系,通过设定一定的善恶标准,规定着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我们知道,人们的一切教育行为都是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主要是人与教育器材的关系,是一个技术与方法问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复杂关系。只有通过有效的调节和处理这种关系,才能保障教育活动正常而有效地进行,达到培养人的目的。教育活动中人们之间的关系调节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教育法制、教育政策、教育制度等正式规则的调节和伦理道德、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的调节。无疑,教育法律、教育政策、教育制度等正式规则对人们教育关系的调节具有首要的和基本的意义,同时,教育伦理调节也是极为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因为正式的规则对人们教育行为的调节范围、程度和效果都是有限的,离开了一定的伦理约束和教育主体的道德自律,特别是离开了教师主体的道德自律,没有任何法律和教育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所有的教育行为进行调节。
教育伦理作为调节人们之间教育活动关系的行为规范,与一般的教育活动规范不同,它是一种善恶规范,是一种价值取向,它以善恶为尺度去规定人们哪些行为是应当做的,哪些行为是不应当做的,引导和约束人们教育行为应以善律教的价值取向,从而保障教育活动的有序进行,以实现受教育主体的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人。
教育伦理也是教育主体一种内化的规范。也就是说其规范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教育主体内在的自律。只有当一种教育伦理规范被人们真心诚意地接受,转化为主体内在的一种认知、情感、意志和信念,形成一种良心时,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作为一种内在的善恶规范,教育伦理对人们教育行为的调节是非强制性的。它不像法律那样,通过一种强制性的实施机制来约束人们的教育行为,有法心依、违法必究。它是通过社会舆论、教育引导、自省、自悟等方式来唤起人们内在的道德良知,促使人们自觉地去调节教育活动中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行为。
教育活动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因而教育伦理对人们教育活动关系的调节也是多方面的。就现实教育活动的内部关系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学业务的调节。如教师个体与学生个体之间的关系,教师个体与学生群体之间的关系,教师群体与学生个体和群体的关系等,如爱生尊师、民主平等等就是这种关系的调节规范。二是教师之间工作关系的调节。如教师个体与教师群体之间的关系,教师的这一群体与另一群体之一间的关系。如关心集体、尊重同事、团结互助就是这种关系的调节规范。三是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矛盾关系。其调节规范有严谨治学,勇于探索等;四是普通教师与教育工作领导者之间的关系的调节。如关心教师、民主管理、强烈的责任感等是其调节规范。五是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的调节。如尊重家长、爱护学校、主动联系、相互配合等是这种关系的调节规范。
三、教育伦理是主体把握教育活动的一种实践精神
教育伦理不仅是调节人们教育活动中各种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而且也是教育主体把握教育活动的一种自觉的实践精神。它确定着教育主体对选择教育的价值取向,体现着教育主体行为的精神态度,是主体把握教育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
首先,教育伦理是主体教育选择的一种价值意识,引导着主体对现实教育活动的价值选择,使教育活动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需要,促进人格完善和发展。这里的主体包括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以及社会。我们知道,教育总是自觉的有目的活动。人们在进行教育活动之前,对于把受教育者要培养成什么样的人在观念上有了某种预期的结果或理想的形象,并据此组织教育活动,使受教育者的身心发生预期变化,形成他们的个性,成为真正的人,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人们在提出和论证教育目的的过程中,对努力实现什么,尽量避免什么,或者反对什么,赞同什么,就要根据主体对教育的需要,依据一定的教育价值观念进行考虑,就要在各种目标之间进行比较、权衡和选择,从而提出自己的教育目的,进而进行教育活动。因此,人们教育活动的价值选择就是由一定的教育伦理意识所规定,或者说教育伦理就是体现在人们教育活动目的中的价值精神。
作为一种价值精神,教育伦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教育者和社会主体看。在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各自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对于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按照自己的期望和人才价值标准,去确定进行教育活动并赋予教育活动特定的意义。例如,或教育的经济价值,或教育的政治价值,或教育的文化价值等,都是教育伦理的价值精神的不同表现。正确的教育伦理能引导人们在教育活动中作出合理的价值选择,促成教育行为获得最佳效益和最有利于人的发展。二是从受教育者个体看。受教育者个体随着经验的增长,自我意识的发展,他们对于自己应成长为什么样的人,也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自我选择、自我设计,提出自己的理想成才目标。他们在进行自我选择、自我设计时,必须依赖于一定价值原则,如主体性原则、全面发展原则、社会需要原则等。这些价值原则或伦理原则是指导受教育者进行教育活动的基本实践精神,它对于受教育者的身心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教育伦理是教师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一种精神态度。这种主体精神态度,如勤奋、敬业、进取、奉献等,不是基于一种利益原则,而是主体对自己意志、品德和行为的一种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主体对自己意志、品德和行为的一种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主体促进教育活动高效和优化的一种自觉意识。它与一般的教育伦理规范主要是调节人们之间的教育活动关系不同,这种伦理精神则主要是针对教师主体自身教育行为的一种品性要求,它调节教师主体自身的教育行为方式,激发教师主体内在能动性的发挥,从而促进教育活动优质高效地进行。支配教师主体教育行为的这种伦理精神,一方面是产生于教育活动的客观要求,是客观教育职业特点和教育活动方式对教师主体精神和行为的一种设定。例如,勤奋、进取精神是体现教育职业特点的基本伦理精神,为人师表、敬业、奉献是教育职业活动方式的美德。这首先是因为教育“职业本身就责成一个教师孜孜不倦地提高自己,随时补充自己的知识储备量。”在我国教育史上,自古以来人们就把钻研学问、搞好教学,看作是教师必备的职业道德素养。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