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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德育

    对道德的核心和道德教育的重新思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0-8 点击数:269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一直举步维艰,始终没能走出困境。尽管我们对德育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组织形式等方方面面的改革从未停止过,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效果仍然是令人失望的。有人把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归结为改革开放,认为是改革开放冲击了社会注意的道德价值观,并使德育工作逐渐失去了以往良好的社会基础。我们认为,德育工作及其效果之所以会落到现在这种尴尬和无奈的境地,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改革开放,而是由于我们对道德本身、尤其是对道德的核心的认识不当所造成的。由于对道德内涵本身认识的错位,由此所进行的德育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改革也就自然从本上是不对路的。因此,我国德育工作要走出困境,首先必须对道德的核心内涵有一个重新认识,还道德以本来面目,还道德以现实的面目,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新的形式下使德育工作真正有所突破。
          一、 道德的核心是公平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在他的新著《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一书中从经济的角度对道德问题进行了重新思考,认为道德的核心是利益平等。他指出:我们常常错误地认为,如果关心别人的利益胜过关心自己的利益,争论就不会发生,其实,若人人皆以别人的利益为行为的出发点(且不说有无可能),得到的也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君子国”内不能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均衡,从动态变化的观点看,它最终必定转变成“小人国”。因为“君子国”最适宜于专门利己毫不顾人的“小人”们生长繁殖。因此,道德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们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机会;二是人们在基本权利上的对等关系;三是在经济利益和各项权利面前人人机会均等。从最本质的方面观察,人自利并不错,问题是自利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就是别人同样有自利的权利。那种借口集体注意,抹杀个人利益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存在不能落实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①。
          茅于轼先生的观点曾在社会上引起过强烈反响,对我们进一步思考道德和道德教育很有启发意义。
          我们认为,道德的核心是公平。所谓公平,就是利益和权利的机会人人均等和利益分配上的合理。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公平就是在利益机会均等的前提下“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否则,就无道德可言。该是我的利益,你就不应来拿,该是你的利益,我也不应去夺。当然这只是道德的一个基本准则,道德还有其他原则,如人道等。因此公平是就一般而言,不可绝对化和庸俗化。但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应该属于我的利益,你却要占有,那么你就是不道德的;如果我把本应属于我的利益无原则地出让给你,这种行为本身尽管可能是道德的,但也是不符合道德的公平原则的,因为这不仅让一个人失去了他应得的利益,而且让另一个人得到了本不属于他的利益,极易滋生“小人”之心,不利于社会生活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的建立和巩固,因而也不利于道德建设和道德生活的正常化。
          然而,在以往的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中,我们却把“利他”、“奉献”和“自我牺牲”等视为道德的核心,并以此区别于资产阶级道德。“利他”、“奉献”和“自我牺牲”这些品质本身是高尚的,是善和美的体现,但问题是我们所讲的“利他”、“奉献”和“自我牺牲”往往是无条件的和没有限制的,缺乏公平、公正的内核。我们的道德原则常常不现实地提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讲前提地要求人们“先人后己”,使人感到一个有道德的人似乎就是一个处处吃亏、事事损己的人,使人感到个人与他人、与集体的利益总是相互排斥、难以两全的。
          由于我们把道德的核心定义为“自我牺牲”,于是我们所宣扬的道德典型不外就是那么几种类型:(1)“有病不看型”——如因工作繁忙之类的原因,为不耽误工作而有病不看,最后延误病情而昏倒在工作岗位上甚至壮烈牺牲。(2)“不回家过节型”——如为了加班、加点或为了关照他人,连续若干个春节放弃与家人团聚的机会而在工作岗位上度过。(3)“不顾家人型”——如由于工作忙父母病危、去世而不去探望或奔丧,或者妻子生产不去陪伴,或者家人生病而未及时送医院就诊而耽误病情甚至造成终生遗憾。(4)“发扬风格型”——如把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和荣誉让给他人,把本该由他人承担的错误和责任揽在自己名下。凡是劳动模范和英雄标兵,大都有上述之类催人泪下的典型事迹。而且,谁的个人利益牺牲越多,越是损失得惨,就是越是道德,越是先进。不仅如此,一个人做了好事还不提倡他自己说出来,更不能要求得到补偿或奖励,否则就不算彻底的好人,所做的好事即便不被怀疑动机,至少也要大打折扣,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心态。
          一般来说,上述种种道德行为本身是高尚的,我们也不应去苛求这些道德行为背后的动机是否别有用心,但是,如果把这些道德行为放在具体的现实场景中去考察,有些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和效应就不一定是道德得了,因为这些行为可能违背了道德的公平原则。
          在现代社会,道德的基本准则就是公平,一般而论,公平就意味着道德,不公平就意味着不道德。例如,一个办公室有五个人,老张数年如一日,每个上班,每个上班日都坚持提前半个小时上班,打扫卫生,准备开水,为其他四位同事服务而牺牲了大量时间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高度赞扬。老张的行为本身是道德的,但这种行为产生的结果就不一定道德的了,因为老张的行为在他所处的团体中制造了一种不公平。本来,在正常情况下,五个人理应轮流值班,这才公平,但老张的自我牺牲却导致了另外四个人的懒惰,使他们得以不劳而获。这不仅制造了一种不公平的人际关系和人际氛围,而且老张道德还直接导致了别人的不道德,这就使人不得不怀疑老张行为的必要性和社会价值。显然,这一道德行为是不利于道德建设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的。可见,利他的行为不一定导致道德的结果。当然公平并不意味着小人般的斤斤计较,如果老张办公室中的另外四个人中有老、弱、病、残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就不能以此类推,否则就有悖于人道的道德准则了。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②。在理想的社会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应该是自愿的、平等互利的,而不是强制的和不平等的,道德就是调节人与人关系和保证人与人合作的平等与互利的重要手段。在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社会生活方式的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竭力追求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社会,更应该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建立起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社会机制,体现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道德原则。那种在交换过程中和利益分配过程中千方百计想占便宜的思想和做法,或无原则地出让自己的利益都是破坏等价交换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要求人们通过正当劳动,取得合理、合法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是道德的。那种不劳而获或少或多是不道德的,那种造成多劳少获的分配制度,包括鼓励多劳少获的宣传,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多劳少获不仅对劳动者来讲不公平,而且还必将破坏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腐蚀社会风气,滋养不劳而获和少劳多获的“小人”。如果我们总是一味地鼓励自我牺牲,一味地提倡只讲奉献不讲索取,那不仅是亏待了好人,而且还为“小人”的繁殖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到头来,公平何在?公正何在?公道何在?平等互利何在?正常的人与人关系何在?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何在?如果这样,无论“君子”还是“小人”,都不会有生命的内在活力,都不会有进取和奉献的动力和创造的冲动,最后,社会也将是死寂沉寥和停滞不前的。其实,一个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在根本上并不依靠于道德教育,而在于公平的社会机制和相应道德规则的建立。
          二、 应该如何认识和评价“利己”
          何为利己?利己即自利,自己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利己或自利,可以说是人的本性和本能,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人总是趋向于做能使自己感到愉悦和幸福的事情,而不可能去做使自己感到痛苦和不幸的事情。趋利避害是一种连动物都有的本能,何况人。如果没有这种本能,无论是人和动物个体还是种群,都会自行消亡。因此,无论从人的本性和本能的角度讲,还是从人的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愿望的角度讲,利己都是正常的、必要的和无可厚非的。当然,人和动物的利己是有本质区别的。动物的利己行为是不受什么社会性规范限制的,更谈不上什么公平,动物界的法则甚至是弱肉强食,而人的利己行为是有社会性规范的,如果德和法律的限制,在现在社会,这种限制所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和公正。这种原则不允许个人无度地自利,不允许个人得到他所不应该得到的利益,不允许个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自利,不允许妨碍和剥夺他人的正当利益和正当的自利权利。
          人为什么是利己的,这是由人的需要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所决定的。人总是有需要的,而需要正是人的社会行为的主要归因。需要是人感到某种欲求而力求得到满足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人们的行为活动的积极性之源泉和根本的内在动力。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③这一论断从哲学世界观的高度,揭示了人的活动的内在根源。正是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类的人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刺激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也促进了人类自身的进化。无论是个体还是人类,如果没有需要了,那也就没有发展的动力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需要是个体和人类社会发展与进化的最根本和最原始的内驱力。
          利己作为一种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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