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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关于开展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2-4 点击数:5799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大学生高质量就业和充分就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4号)要求,市教委拟对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升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水平,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督查内容

    (一)保障体系。各高校就业创业机构设立情况;就业创业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情况;就业创业指导专职教师配备是否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就业创业工作指导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等情况;就业工作经费是否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就业创业工作场地及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二)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高校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开设情况;就业创业指导讲座、生涯规划指导活动以及相关就业创业咨询服务的开展情况;就业市场拓展以及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情况;就业创业指导特色工作情况。

        (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特点。通过各高校自评和总结,梳理本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分析、发展趋势以及对教育教学的反馈等。

       (四)就业统计材料质量。抽取高校部分毕业生就业材料,核查就业去向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备性。分析比较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情况。

    三、督查安排

    督查工作实行信息核查、学校自查和全面普查相结合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为信息核查阶段,时间为20179-10月。包括毕业生就业去向信息核查和就业统计材料真实性检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对各高校2017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同时,抽样检查各高校毕业生原始就业统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

    第二阶段为学校自查阶段,时间为201711-12月。各高校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及督查指标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第三阶段为全面普查阶段,时间为201712-20181月。市教委将组织由高校领导、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督查组,对全市所有高校开展普查。

       四、督查方式

    (一)工作汇报(15分钟,由学校分管领导作自查汇报);

    (二)交流提问(30分钟,由督查组成员向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学校就业创业工作提问);

    (三)材料查阅(60分钟);

    (四)座谈会(同时召开两场,各60分钟):1.教师座谈会(810名从事就业工作的院系教师参加,由督查组成员主持);2.毕业班学生座谈会(810名,由督查组成员主持)。座谈会与(三)项同时进行;

    (五)督查组评议(20分钟,由督查组全体成员根据以上四项结果进行评议,并形成督查反馈意见);

    (六)结果反馈(5分钟,由督查组组长向被督查高校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结果为“B”或“C”的高校,须在2018 5月前完成整改;督查结果为“C”的高校,在完成整改的基础上,市教委将于2018 6月前进行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工作。要通过自查总结工作,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请各高校将自查报告(一式三份)及各高校2017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于1222日前报市教委学生处。

    (三)各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可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事务中心将组织专人编写简报,进行交流、宣传。

     

    市教委学生处联系人:

        余梦梦  联系电话:23116737  邮箱:xsc@shec.edu.cn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3323

    市学生事务中心联系人:

    杨彦辰  联系电话:64823107

    邮箱:yanchen.yang@firstjob.com.cn

                    联系地址:冠生园路4011号楼208

     

    附件: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指标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1120


    附件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督查方式及

    责任部门

    基本指标

    观察指标

    一、保障体系

    1.1

    机构设立

    1.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建立了校级就业创业工作领导机构

    2.成立了就业创业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查阅文件

    (党办、校办)

    1.2

    场地及信息化建设

    3.有专门的就业创业工作场地

    1.有专门的就业创业服务网站、微信官方公众号等

    实地查看(就业创业工作部门、宣传部、资产管理相关部门)

    1.3

    队伍建设

    4. 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

    2.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均参加过相关就业创业指导培训

    查阅资料(人事处、就业工作负责部门、创业工作负责部门)

    1.4

    经费保障

    5.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数量,占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的百分比应不低于1%

    3.学校设立了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含创业基金)

    查阅文件、资料

    (财务处或相关经费管理部门)

    1.5

    制度保障

    6.建立了长效的就业创业工作会议制度,明确把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学校相关校级会议议程

    7.制定了相关就业创业工作规章制度

    4.建立了就业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查阅文件、会议纪要(党办、校办、人事处)

    二、指导与服务

    2.1

    就业创业指导

    8.将就业指导课程、创业教育课程纳入了学校课程体系

    5.开展了其他就业指导、生涯规划、创业指导等活动

    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教务处或相关教学管理部门)

    2.2

    就业市场体系建设

     

    6.建立了完善有效的就业市场体系

    查阅资料(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2.3

    就业创业信息服务

     

    7.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就业创业信息

    查阅书面或网络资料(就业工作负责部门、创业工作负责部门)

    2.4

    特殊学生就业创业帮扶

    9.为特殊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方面的针对性指导和服务

     

    查阅资料、座谈(就业工作负责部门、创业工作负责部门)

    三、毕业生就业创业基本情况

    3.1

    毕业生整体就业特点

     

    8.毕业生就业特点符合本校人才培养特色

    9.毕业生就业情况适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查阅相关调查报告(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3.2

    重点地区、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情况

     

    10.毕业生积极选择到重点单位、重点行业以及基层单位就业

    查阅资料、座谈(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3.3

    国家地方项目就业情况

    10.毕业生积极参加各类国家地方就业项目

     

    查阅资料、数据、座谈(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3.4

    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

     

    11.大学生自主创业氛围浓厚,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或自主创业的学生比例较高

    查阅资料、数据、座谈(就业工作负责部门、创业工作负责部门)

    3.5

    灵活就业率比例

     

    12.毕业生就业去向中,灵活就业学生比例较低

    查阅资料(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3.6

    毕业生就业满意度

     

    13.毕业生对就业单位满意度较高

    14.毕业生对学校就业服务满意度较高

    查阅资料、座谈(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四、就业统计材料质量

    4.1

    就业统计材料真实性

    11.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材料真实、可靠

     

    数据核查(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4.2

    就业统计材料完备性

    12.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材料完备,统计数据更新及时

     

    数据核查(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4.3

    就业统计材料准确性

    13.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材料符合准确无误

     

    数据核查(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4.4

    就业率质量

    14.毕业生签约率、初次就业率达到上海市高校平均水平

     

    查阅数据(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15.毕业生签约率、初次就业率保持较高水平

    查阅数据(就业工作负责部门)

    五、其他就业创业特色工作

    5.1就业创业特色工作

     

    16.开展了富有特色的就业创业指导或服务工作、就业创业工作中具有显著成果性的特色工作

    查阅资料(就业工作负责部门、创业工作负责部门)

    注:督查结果分“A”、“B”与“C”,基本指标为学校就业创业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观察指标为倡导性要求。基本指标有5项以上(含5项)未达到即为“C”,基本指标全部达到且观察指标基本达到为“A”,其余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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