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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征求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7-25 点击数:2485

本网讯(南方日报消息)为促进清远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日前,清远市教育局网站公布了《清远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稿》指出,该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清远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民办学校发展的奖补资金。

所称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使用原则包括:促进发展原则。专项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奖励先进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给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尤其是普惠性较强的民办学校;优先安排给符合清远经济社会所急需和配套资金落实的建设项目;奖励或资助范围: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直民办学校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专项资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意见稿》指出,民办学校购置急需的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室、教学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等;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进行课程、学科和专业建设等项目;民办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和人才引进等师资队伍建设;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经验总结推广以及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和评审等方面支出;达到《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暂行办法》补助条件的普惠性规范民办幼儿园;通过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的民办学校;对高中阶段上等级的民办学校实行奖补。

专项资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年上半年完成。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申报指南由市教育局会市财政局制订。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当年市级财政安排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在清远教育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挪用挤占将记入学校诚信档案

《意见稿》透露,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属市属民办学校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学校使用,属县(市、区)属民办学校的,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学校使用。

县(市、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适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实行绩效评价。各项目学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教育部门和社会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追回专项资金并将违规情况记入学校诚信档案且3年内不接受该学校专项资金的申请。

链接

专项资金申报有何条件?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办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诚实守信,规范办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民办学校;

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相关证照齐全,须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学校校园安全综治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两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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