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高校新任辅导员专业化建设,现决定开展2017年度高校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及方式
此项培训旨在促进高校新任辅导员专业发展,帮助其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通晓先进教育理念、掌握基本知识技能,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培训内容分为“宏观视野”“技能精练”“素质养成”等模块,以职业理想、职业道德素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基本的教育教学与科研能力为核心,提高新任辅导员适应性与发展能力。
培训采用混合式学习模式,融集中研修、校本研修和个人自学于一体。将网络资源支持、专题讲座、行动学习、录像观摩、教学演习、案例分析、交流研讨、拓展活动等多种学习方式相结合,促进学员主动学习、团队学习和基于问题的学习,养成新任辅导员基本的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与心理调适能力。
二、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对象一般为市属公办高校,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新入职的专职辅导员。以下对象除外:
1.已参加过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的人员;
2.进校前已有1年以上高校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人员;
3.因怀孕、哺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影响正常参加培训的人员。
三、培训安排
2017年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实行全脱产培训,由上海师范大学承担集中培训任务。培训安排两批进行,第一批在2017年9月20日至12月9日进行,具体时间根据报名情况排定;第二批安排在2018年上半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培训期间学员每星期的星期一至星期四在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集中授课,星期五返校进行跟岗实践。
四、培训组织
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工作,将其作为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基础环节和重要内容,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做好培训动员和组织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任辅导员均能参加市教委组织的岗前培训。原则上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新入职的专职辅导员,必须于2018年6月前完成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特殊情况除外)。
2.为每名新任辅导员落实一名职业导师,负责指导新任辅导员的校本培训,对新任辅导员在工作理念、方法、技能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给予指导。
3.学校应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新任辅导员培训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难题。
为确保新任辅导员安心参加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学校不得为新任辅导员安排教学工作,同时保障新任辅导员的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因参加培训受到影响。
新任辅导员个人岗前培训情况将作为今后获得市教委后续培养计划、海外研修、“阳光计划”等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年度人物评选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五、学员制度
参训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考勤制度(见附件1),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培训合格者由市教委公布培训合格名单,由承训学校发放证书。参训学员未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结业证书;培训期间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由其所在高校给予必要的处分。
六、报名要求
请各有关高校接本通知后,及时做好报名组织工作,于9月8日(星期五)前将第一批参训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及每名参训辅导员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复印件(个人信息页和聘用情况页即可),报至上海市学生德育发展中心(联系地址:茶陵北路21号1号楼101B室,联系人:杨智勇,联系电话:64164114),同时将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dyzx1245@163.com。
市教委联系人:杨长亮;联系电话:23116793;传真:23117096
附件:1.2017年高校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考勤细则
2.2017年第一批高校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参训人员汇总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年7月11日
附件1
2017年度高校新任辅导员岗前培训考勤细则
1.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培训,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工部(处)请假,由学校学工部(处)报市教委德育处备案后准假。
2.每次请假单元为半天,整个培训期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迟到或早退3次按请假1次计算。
3.累计请假3次以上,或无故缺席1次,一律视作学员自动退出培训。
4.考勤须本人根据培训组织方的要求操作,不得请他人代为考勤。有此类情况,代考勤学员与缺勤学员按相同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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