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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四部门下文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市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6-6 点击数:2477

      本网讯(中国教育报消息)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活动的公告》,对成都市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作出亮证办学、亮牌收费、规范招生等七条规定,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监管工作。

  成都市指出,未取得办学资质的主体(含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的公司)不能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实际办学地点应与注册登记地点一致。取得办学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办学资质的企业不得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外的、未经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场所从事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成都市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育,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段学生全日制学习。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应免试入学,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此外,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师信息。不得聘用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课。

  成都市还进一步规范了各类赛事,要求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参加区域性、跨区域性统考、联考、排位,不得举办、承办、协办以及组织、诱导学生参加包括奥数”“华赛等在内的所有非政府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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