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和《上海市学校德育“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7〕7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学校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促进学生健康全面成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从2017年起开展上海市家庭教育示范校评估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上海市家庭教育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评估旨在全市遴选一批在家庭教育领域工作有成效,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校,在全市发挥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引导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家庭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家庭教育评价经验,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家庭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二、评估对象与周期
示范校的评估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
本次示范校评估自2017年启动,分四年实施。到2020年,原则上示范校比率达到20%。
三、评估程序
示范校评估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牵头,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年度评估工作通知由评估院另行发放。评估程序如下:
1.学校自评申报
各中小学及幼儿园自愿提出申报。申报学校对照《上海市家庭教育示范校评估参考指标》(附件1)进行自评自查,根据评估指标自评打分,撰写自评报告,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2.上级主管单位推荐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评估指标对申报学校开展评估推荐工作,填写《上海市家庭教育示范校推荐表》(附件2),并与学校申报材料一起在申报当年的5月中旬报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3.市级评估认定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组,依据评估指标,对推荐的学校进行评估。通过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现场评估、专家评议等方法,形成专家组综合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提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4.命名授牌
拟命名为上海市家庭教育示范校的候选学校名单将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正式命名“上海市家庭教育示范校”,并授牌。
四、工作要求
1.健全机构,明确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评估工作的目的和要求,逐步完善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示范校初评推荐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2.注重过程,加强指导
要加强宣传,明确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各学校争创示范校的积极性。定期开展学校负责人及教师的专题培训,加强评估的过程指导,提高评估的有效性。
3.示范引领,加强辐射
争创示范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特色品牌项目。同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向区域内外进行示范辐射,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附件:1.上海市家庭教育示范校评估参考指标
2.上海市家庭教育示范校推荐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