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年会上的讲话
教育部副部长 鲁昕
(2010年11月7日)

尊敬的严隽琪副委员长,尊敬的张榕明副主席,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刚刚闭幕之际,在全国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之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这里召开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年会,请允许我代表教育部向会议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各界同仁表示衷心感谢。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成立以来,为促进和推动全国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尤其是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借此机会,我谈三点想法。
一、民办教育的历史贡献和新发展机遇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各级政府推动下,在社会各界支持下,在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努力下,民办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领域实现了快速发展。截止2009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3210.08万人,其中学历教育在校生3065.39万人;民办教育已经覆盖幼儿教育的43%,高等教育的22%,高中阶段教育的14%,义务教育阶段的5%。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扩大了教育资源总量,增加了教育选择机会,促进了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办学管理体制创新,增强了教育发展活力,在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实现教育事业的整体跨越,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今年七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开创了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发展创新的新局面。会议和《规划纲要》把民办教育放在重要地位,明确要求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提出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等任务。教育事业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民办教育发展面临一个新的历史机遇期。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实现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按照“20字方针”要求,民办教育发展要找到新的历史方位,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对此,各级政府、民办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1.民办教育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既是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支撑,又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领域,教育要在转变发展方式过程中实现科学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深刻认识民办教育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关系,要求我们通过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提高教育改善民生的服务能力。
2.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增长点。随着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等教育大众化基本实现、人口增长率下降和年龄结构变化,规模数量不足不再是制约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优质教育需求成为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高质量多样化教育规模增长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成长空间。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服务能力,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因此,在满足选择性教育需求,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等方面,民办教育可以大有作为。
3. 民办教育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力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面临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民办教育作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产物,为教育领域深化改革,解决深层次矛盾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规划纲要》把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深化办学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实验;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等四个方面重点。民办教育要在这些改革领域成为重要的推动力量。
4. 民办教育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生力军。《规划纲要》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方向性意见,指出: “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民办教育相对公办教育具有机制灵活的自身特点,在转变教育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可以积极探索,为树立和实践新的教育理念创造经验。
二、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难题和各省破解难题的实践案例
民办教育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破解难题。站在新的起点,面对新的时期,实现民办教育大力发展需要解决政府、学校、社会共识的诸多问题。经过一个阶段的调研梳理,大体为10个方面:
一是法人属性问题。实践中存在事业、企业、非企业三种法人形式,这与公办学校事业法人属性存在差异,由于属性不同,难以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是产权属性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资产、民办学校存续过程中增值部分财产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导致民办学校产权模糊。
三是学校权利问题。民办学校反映招生、专业设置、学费等受到较多限制,也反映举办者在董事会中的权力过于集中,学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四是教师权益问题。民办学校教师在身份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较大差距,难以落实法律规定的“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造成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
五是会计制度问题。目前,民办学校使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核算办法缺乏统一规范,现行的几种会计制度不适用各种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和民办学校特点,也制约优惠政策的实施。
六是营利与非营利问题。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不足,目前尚未建立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国家制度,导致实践中鼓励和规范的政策产生了矛盾,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
七是合理回报问题。一是现阶段对合理回报问题的认识和实践,都没有统一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本意上来,二是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
八是优惠政策问题。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涉及财政、税务、人事、社保、土地、金融、收费等多个政策领域,多部法律法规和多个政府部门,并且与民办学校法人属性认定、营利与非营利界定等问题直接相关。由于认识问题,法人属性问题、公共财政政策问题,还没有部门统一的规章政策。
九是市场监管问题。民办学校监督和自律机制尚不完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未能有效治理,学校财务监管审计制度有待健全,严重破坏了民办教育的生态环境。
十是政府服务问题。民办学校从申请设立到终止办学,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这些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政府服务民办学校的体系急待健全。这10个问题既是民办学校关注的焦点,也是民办教育工作者关注的焦点,更是今后改革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
当前可喜的是,很多省市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突破,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10个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可借鉴的案例,取得许多方面的进展和突破。
第一,关于法人属性问题。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文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云南省拟将民办学校具有“民办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写入《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第二,关于产权属性问题。上海市颁布的《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民办高校法人财产,包括举办者投入资产、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积累以及其他收入构成的财产归为法人资产。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的各投入主体,均有权依法维护其法定权益。江西省、浙江省出台的《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的构成、法人财产权的界定、认定和过户办法。
第三,关于学校权利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辽宁省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