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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教师的幸福与专业幸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0-4 点击数:1961

    教育是生命间的活动,生命关怀是教育的核心。生命关怀的最终目的是使人幸福。幸福的教育是“生命在教育中的诗意栖居”,这里的生命不只是学生的生命,而且也包括教师的生命。教育是师生共同的生命历程,没有学生的生命存在,也就不可能有教育,更不可能实现教师生命的内在价值和幸福。同样,没有教师的生命存在,不可能对学生进行价值引导,实现对幸福的追求。

    我们总是以为,教育要关注学生的生命,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学生获得幸福,而我们忽视了教育是师生生命的共同活动,忽视了教师生命幸福的引导和前提作用。更为甚至的是,我们常常把教师职业看作一个伟大的职业,而这种伟大恰是以牺牲个人的幸福为前提的。幸福教育,不仅要追求学生的幸福,而且要追求教师的幸福,是通过师生共同的教育幸福,创造师生共同的幸福生活。

    一、教师的幸福及其构成

    虽然康德感叹幸福的概念是如此模糊,人们很难对它说得明白,但幸福是我们实实在在体验到的,或幸福,或不幸。表面看来,幸福是我们在生活中所经历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和精神上的满足,但并不是任何的心理积极体验和精神满足都是幸福。有的体验和满足是短暂的,比如口渴的人得到一杯水,这种体验是一种快乐。固然,幸福离不开快乐,但并不是所有的快乐都是幸福。快乐通常与较低的目标相联系,它可能来源于感官的刺激,具有暂时性。但幸福是长久的,具有稳定性。它通常与重大的目标、价值实现相联系。这一点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同。有学者指出,“幸福是对于人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1]也有学者指出“幸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由于感受到人生价值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幸福的体验,就是对做人意义、价值的体验,就是对于做人状况的体验,就是对于作为人的存在的自由而健康发展状态的体验。”[2]快乐不都是幸福,但它是幸福的前提,幸福是对人生有重大意义的快乐,日常生活中的快乐只有与人生价值和目的相联系,只有与人的至善完满的幸福相联系,它才能获得人生存在的意义。

    幸福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感受,但这并不意味着幸福是完全主观的。幸福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体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一个人是否幸福,与其人生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价值是否得到满足、实现为衡量标准。而这种需要、欲望与目的、价值不只是精神性的,一个人还有物质性的需要和社会性的需要,而且后者是精神性需要满足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幸福可分为物质幸福、社会幸福和精神幸福。[3]物质幸福满足人的物质生活的需要,社会幸福满足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交往的需要,精神幸福满足一个人精神发展的需要。尽管物质幸福、社会幸福和精神幸福有层次高低之别,但因为人是自然性、社会性和精神性的统一,所以,人的幸福必须是三者的统一,不能因为精神幸福的高尚而只强调其一,没有低层次的物质生活的幸福和社会生活的幸福,也不可能有高层的精神生活的完满。心理学家W·詹姆士认为,“至于精神自我,更属高尚得不可以道理计、宝贵得不可以金钱数。一个人宁可抛却朋友、鄙弃名誉、丧失财产,甚至牺牲生命,也不该丢了它”。[4]这种贬低人的物质幸福和社会幸福,不适当地抬高人的精神生活和精神幸福,对人进行“神圣化”,是对正常人幸福的歪曲和“异化”。

    有人把教师的幸福只限定在精神幸福之中,以为是教师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时所产生的积极、稳定、快乐的心理体验。这是不全面的。教师的幸福也是全面的物质幸福、社会幸福和精神幸福的有机统一。很多教师在谈到影响其幸福状态的因素时,多是经济待遇、工作压力、工作环境,而不是职业理想。也有研究者指出,决定人的幸福的因素有:个性因素(如自尊、自控、乐观、外向和精神健康)、社会人口因素(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和教育)、经济因素(个人及总体收入、失业和通货膨胀)、情形因素(如工作压力、人际关系、生活条件)、体制性因素(如社会的民主制度、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5]所以,我们必须破除以往对教师幸福的认识只限定在教育活动之中,并且只限定在对社会、对学生的奉献和给予上,而要关注教师全面的幸福,包括物质性的、社会性的和精神性的。精神的幸福不仅包括教师被社会承认的工具价值,还包括教师自身的内在价值、尊严和欢乐的满足。

    对教师而言,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人,其次,是职业人,再次,才是教育活动的主体。所以,教师的幸福也满足作为一般人的幸福和作为一种职业的幸福,而不只把其限定在教育活动中的幸福。教师的幸福要建立在一般社会人和职业幸福的基础上,而不能使教师的幸福脱离“现实的基础”而神圣化。根据教师幸福的物质性、社会性和精神性的统一,教师幸福的要素或结构大致包括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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