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中国网消息)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教科院副院长、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在全国两会就民办院校举办者变根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他说,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现象越来越频繁,各种风险投资、私募资金相继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有的机构通过资产并购重组,掌控了一批规模大、层次高、质量好的民办高校。譬如,北京某教育集团旗下已拥有19所民办高校有着近20万名在校生;河南某教育机构已收购了8所独立学院,全部在校生也超过10万名;云南和陕西两家教育集团在过去三年中,各自相继并购了4-5所民办高校;湖南和上海则各有一所民办高校已被外资通过变相收购方式所“控股”。与此同时,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通过资产受让或举办权转移等方式,完成新老更替,退出了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实现新老举办者的变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扩大教育投资,盘活教育资源,优化生产要素,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但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也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无序变更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校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甚至已危及学校安全及社会稳定。根据调查了解,现有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和矛盾:
一是举办者变更程序混乱。一些教育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法人名下的民办高校,其举办者往往只是“买”“卖”双方达成一个协议,在不召开学校董事会会议和不进行财务清算的情况下,就在学校举办单位——教育公司层面完成了资产交割。甚至为了规避行政管制,有的学校新、老举办者 “合谋”,即使发生了事实上的变更,也不向主管机关报告,不按相关规定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
二是教育资产交易行为不规范。举办者依法只能转让自身所有权范围内的资产,但一些举办者多将学校所有校产视为个人投入及其增值,加以转让变现并据为己有。更有甚者,出于避税目的,有的学校在变更时还签订所谓的“零资产”转让协议,通过幕后交易,由新举办者“无偿”接管学校资产。
三是举办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或相关规定。一些境外机构或风投基金绕过我国相关法律规制,采取各种“迂回”手段收购国内民办高校。如新加坡某上市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或合资企业,已收购多家国内民办高校的资产,并控制了不少民办高校的实际办学权。美国风投机构——劳瑞德教育集团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LEI Lie Ying Limited,也于2015年成功收购并控制了湖南涉外经济学院70%的“股权”。
四是一些举办者商业营利倾向严重。有的举办者入主所并购学校后,不按学校章程办事,不恰当插手学校人事安排,刻意减少教师薪酬及教学活动经费,并通过接管学校基建、采购、后勤事务以及采取虚增办学成本等手段,套取资金、挪用学费。有的后继举办者接手学校后,又通过商业包装方式,再次将学校加以变卖出售,从中实现牟利。
造成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乱象的原因较为复杂,从监管层面看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现有法律在涉及举办者变更及资产处置问题上,规定不够明确乃至存在漏洞;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够,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现象,对于举办者不规范变更及资产交易行为,监督不力、查处不严。为此,本人建议:
1.推进法制建设,完善并细化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此次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新近出台的配套制度,没有就民办院校举办者变更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建议在组织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时,结合我国国情及民办院校实际,对举办者变更问题作出更加细致、更有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堵住民办院校举办者变更中存在的制度漏洞,杜绝各类不规范的“灰色”交易行为。
2.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结合实施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尽快制定出台有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财产的补偿及奖励办法,分类明确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的最终归属问题,打消举办者(出资人)的思想顾虑,鼓励和引导举办者切实将与办学相关的资产按时足额过户到学校法人名下。与此同时,最大程度减免学校资产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规费,并妥善解决资产过户前后学校的融资与信贷难题,缓解学校办学资金压力。
3.加快平台建设,健全民办高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敦促民办高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并定期开展资产核查工作。建立民办高校公共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民办高校资产处置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控和预警。完善学校法人年检制度,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及资产财务管理的合规性,作为学校升等评优及政府财政扶持的直接依据。
4.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举办者变更行为的监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过程,教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尽快协商建立起联动工作机制,在受理举办者变更等事宜时,相互通报或函告信息,就相关行政相对人的资质条件,依法进行必要的前置性审查。对于一些违规违法变更行为,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联合行动,加强监管、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