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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新时期民办教育的发展与挑战专家对话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9 点击数:4838

   本网讯(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消息) 125日下午,由云南省民办教育协会主办、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协办的2016年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大会在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海源校区召开。全国知名的教育专家教授、来自全省各州(市)教育局分管民办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代表共计300余人欢聚一堂,就“新时期民办教育的发展与挑战”展开了对话和交流。

云南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邹平讲话

  云南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邹平在会上阐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重要意义,认为该法不仅为民办教育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也在法律上更加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地位。

  他指出,由于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不同、投资来源不同、管理方式不同、扶持政策不同,在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他强调,云南省教育厅将在进行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作讲座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教授作了题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转型与未来发展——基于<民促法>修订稿的分析》的报告。他对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模式与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带来的发展机遇与政策空间,为民办学校发展转型提供了方向性的建议。

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长张铁明作讲座

  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长张铁明教授围绕党中央和国家特别重视民办教育发展、新政后地方政策创新是促进的关键、新政下学校层面可操作的空间、全社会要认同民办教育的卓越贡献五个方面对“学好新法、平稳有序、创新发展、迎接挑战”进行延伸讲解。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党委书记曹勇安作讲座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曹勇安教授作了“民办学校的选择与发展”主题发言。曹院长从《民促法(修订)》将促进民办教育从“混沌”走向“有序”的办学思维和视角出发,分析了历次修法的焦点和新法最有里程碑的意义,重点从法律层面分析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曹院长表示,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是“修法”的核心,建议民办学校要从办学初衷出发,考虑如何选择。

云南省民办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云南财经大学原书记、校长、教授汪戎主持座谈会

  专家们就民办教育政策、教育经验、民办教育体制改革等问题与参会代表们进行了互动与交流。

节选问答1

  昭通市镇雄长风中学校长朱绍聪:我们学校有小学、初中还有高中,那请问一下,我们在选择时能否小学和初中为非营利性,高中为营利性?

  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长张铁明教授:九年义务教育必须是非营利的,高中可以选择为营利的。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曹勇安教授:不管是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需要注意税收的问题。

  云南省民办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云南财经大学原书记、校长汪戎教授:教育的公平会在全国体现。

节选问答2

  普洱市景东鸿飞双语幼儿园园长田忠鸿:新法颁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校章程应如何修改?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曹勇安:如果是选择非营利性的学校,对举办者有一定的奖励和补偿,举办者对学校具有治理权。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在做出选择后过渡期没有严格的时间表。

  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长张铁明教授: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修改。

节选问答3

  昭通龙缘爱心教育集团董事长梁龙琼:举办者是个人,资产在幼儿园名下,若选择非营利性,修改章程应注意什么问题?

  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长张铁明教授:先有举办者,举办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才有幼儿园。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曹勇安教授:建议成立机构作为举办者,成立董事会,体现治理权。在选择之前,需要明细出资,确定资产的归属。

节选问答4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董事长张南红:独立学院面临选择时应该怎样发展?独立学院如选择非营利性,对民办大学的管理与公办大学有何区别?如与公办没有区别,那么民办大学的灵活优势怎样体现?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曹勇安教授:民办大学主要是两个管理:一是行政管理可以由学校自主管理,二是教学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来管理。独立学院与母体的关系是可以相互协商的。

  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长张铁明教授:独立学院的整体走势是一部分希望脱离,一部分是希望不脱离。独立学院还是按照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来进行管理,不会按照公办规定的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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