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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未来发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2-1 点击数:3128

   本网讯(华商报讯消息)1124日,由华商报社主办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版)座谈会暨民办高校发展研讨会在西安曲江新区华商文化传媒中心举行。

  下午14:30,研讨会正式开始,西安培华学院、西安翻译学院、西安外事学院、西安欧亚学院、西安思源学院、西京学院、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西安交通工程学院、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长安大学兴华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等二十余所民办高校的校(院)长、宣传部长或招生就业处长近六十人出席了座谈会,华商报社常务副总编辑杨君代表主办方致辞。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纷纷结合陕西的实际情况,围绕本次修法的背景,如何体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精神,确立分类管理的意义和对未来有何影响,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为什么不设分类管理登记过渡期,修法如何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以及师生权益等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西安翻译学院董事长张水平、西安外事学院校长陈爱民、西安培华学院校长王栓才、长安大学兴华学院院长吴秀强等嘉宾做了重点发言。其他代表也纷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为陕西民办高校发展建言献策。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还纷纷表示,《民促法》(修订版)颁布数日,华商报即组织召开了此次座谈会,共商民办高教发展,正是体现了华商报作为主流媒体的责任与担当。民办高校一定会抓住新法颁布和实施的契机,认真落实《民促法》(修订版)的精神,努力使得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民促法》(修订版)亮点多多

  与会代表更关注政策“落地”

  研讨会上,多数代表认为,《民促法》(修订版)体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精神,切实保障扶持政策落实,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实现民办公办平等地位,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亮点颇多,解决了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很多“瓶颈”问题,为民办高教发展提供了新契机。但关键就是如何细化让政策“落地”。

  新法让陕西民教“二次腾飞”

  西安翻译学院董事长张水平说,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任务。为了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本次修法有诸多亮点,譬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和师生权益。强调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等。陕西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大省和强省,一直引领着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修订后的《民促法》更加符合教育规律和我国实际情况,这也是陕西民办高校“二次腾飞”的新起点。

  西安培华学院校长王栓才认为,希望在新法颁布之后,能够尽快开展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专题解读,从举办人、学校管理者、师生,尤其是有意愿参与举办民办教育的观望者,从经济领域、社会发展领域带领大家更好地剖析,提振民办教育的信心。该校副校长姚文静说,本次修法从法律层面破解了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呼吁下一步各省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实施方案时“落地”更重要。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院长助理徐炜表示,2016年陕西民办高校已经面临生源人数下滑,对招生工作带来很大压力,特别今后随着适龄人数继续下降,院校的招生计划数量甚至会超过实际考生人数,今后民办高校发展一定要建立自己独特专业群,以专业加院校方式录取。

  修法是国家供给制改革发展需要

  西安外事学院校长陈爱民指出,本次修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整个国家供给制改革发展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体现。因为民办教育改革是适应整个宏观经济发展改革需求,促使民办高校必须精准分类、分类管理,不同学校为社会应提供不同类型高等教育。

  其中,“分类管理”提法也是尊重市场教育规律的体现,只有很好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划分,才能使供给侧和需求侧相吻合,才能更好发挥民办高校的优势,社会资源更好得到配置利用。

  长安大学兴华学院院长吴秀强说,我国民办教育是教育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轨的产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两个困扰举办方的现实问题:一是我国民办教育的现行法律法规和一整套政策是基于教育的非营利性而设计的,而修改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者在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并将此列为“奖励”而非“营利”。现实中,这一规定未得到有关部分举办者的认同,出于多种原因,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多数是想取得合理回报,事实上形成了多数学校存在倾向和追求营利的行为。二是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导致管理规范制度建设滞后,特别是在国家政府管理机构层面,存在对政策的不同理解。长期以来,由于不能清晰界定民办学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导致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和制度规范的基本依据不足,导致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政策的诉求与政策实际走向发生严重错位甚至对立,成为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障碍。

  吴秀强说,新修订的《民促法》对民办学校进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界定并实施“分类管理”,提法更加符合法律的规范和要求,弥补了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的缺憾。

  西安外事学院校长陈爱民也强调,分类管理对陕西民办高校发展提供了良好大环境,首先明确提出非营利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享受同样的土地、税收、贷款政策等,很好地区分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另外促使独立学院“转设”和重新定位。其次,本次民促法修订版设置科学和人性化,各省自行执行,没有具体实施时间段,是一个逐步完成过程,非营利高校办学剩余不可拿来分配,终止办学时举办者没有处置权,但是本次修改版特别提出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法对未来有深远影响

  吴秀强说,本次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几个重点问题上取得了突破:一是纠正了“民办非企业”这一“非驴非马”的定性,明晰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二是纠正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歧视,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同等的社保和退休待遇;三是有助于明晰产权,确认举办者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认可其资产保值;四是有助于保障举办者的办学自主权;五是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宣传部长杜小成说,目前,民办高校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地域、招生方式等都和公办院校一样,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这看似公平的背后是对民办高校灵活办学特点的扼杀,既然在定性上有民办和公办之分,在管理上也就应该区别对待。希望媒体持续关注陕西名办高校的发展,替民办高校发声呐喊。

  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副院长余鹏认为,《民促法》(修订版)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规范和支持民办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所做的一项重要举措,例如在学校层面明确了可自主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办学,对激发了办学活力和再次创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教职工利益方面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解决了民办高校广大教职工最为关心和担忧的问题。

  西安欧亚学院宣传部长张晶晶说,《民促法》(修订版)确立了分类管理,将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对民办高校释放办学活力、创新教育产品、拓展教育发展空间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陕西民办高校都有各自的办学特色,如何让特色优势继续加强,在全国形成更大的影响力?期待陕西省在出台实施细则方面,给予民办高校更多的政策扶持,加上民办高校自身的治理机制,能够共同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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