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行业动态

中国拟修法规定不得设立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 点击数:2293

本网讯(中新社北京1031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在北京开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次提请审议。草案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有相关部门和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法律对此予以体现。

此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保障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教育部建议,对举办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二审稿基础上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据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次草案还将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确定为201791日。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2012-2019  沪ICP备13044383号-1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0号5号楼  邮箱:shmbjyxh@126.com  

联系人:吉老师 15221330827  邮编:200042

投稿邮箱:13501745136@163.com mbeduxgc@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67942;累计访问人数:9509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