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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5-5 点击数:10265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附件1)和《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16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2016年5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填写《201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6年度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对于201320142015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16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用人单位。

    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6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各高等学校应该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毕业生的有关材料,确保毕业生材料的真实性。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取消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格,并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将向有关学校通报情况并督促学校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1.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2.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3.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4.201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6427

     

     

    附件1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1231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以其他条件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附录: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

    附录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所属类别

    1

    51010200

    种子生产与经营

    农业技术类

    2

    51010500

    园艺技术

    农业技术类

    3

    51010900

    植物保护

    农业技术类

    4

    5203010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5

    52030200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6

    5203030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7

    52030400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8

    52040100

    航海技术

    水上运输类

    9

    52040300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水上运输类

    10

    52040500

    轮机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1

    52040600

    船舶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2

    52040700

    船舶检验

    水上运输类

    13

    52040800

    航道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4

    52040900

    船机制造与维修

    水上运输类

    15

    52041100

    船舶舾装

    水上运输类

    16

    52050100

    民航运输

    民航运输类

    17

    52050200

    飞行技术

    民航运输类

    18

    52050300

    空中乘务

    民航运输类

    19

    52050600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20

    52050700

    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21

    52050800

    民航特种车辆维修

    民航运输类

    22

    52051200

    航空油料管理与应用

    民航运输类

    23

    52051300

    飞机制造技术

    民航运输类

    24

    52051500

    航空电子电气技术

    民航运输类

    25

    52051600

    飞机维修

    民航运输类

    26

    52051700

    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

    民航运输类

    27

    52052000

    航空发动机装配与试车

    民航运输类

    28

    52060200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港口运输类

    29

    53020100

    应用化工技术

    化工技术类

    30

    53020200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1

    53020300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2

    53020400

    化纤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所属类别

    33

    53020500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4

    53020600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5

    53020700

    炼油技术

    化工技术类

    36

    53020800

    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技术类

    37

    53020900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化工技术类

    38

    53021000

    涂装防护工艺

    化工技术类

    39

    53021100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技术类

    40

    53030200

    生物制药技术

    制药技术类

    41

    55030100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电力技术类

    42

    55030200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43

    55030300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电力技术类

    44

    55030400

    火电厂集控运行

    电力技术类

    45

    5503080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电力技术类

    46

    55030900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47

    55031200

    输变电工程技术

    电力技术类

    48

    56060300

    给排水工程技术

    市政工程类

    49

    58010100

    机械设计与制造

    机械设计制造类

    50

    58010200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51

    58010300

    数控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2

    58010400

    电机与电器

    机械设计制造类

    53

    58010700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4

    58010800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55

    58011100

    精密机械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6

    58011200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57

    58011300

    焊接质量检测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8

    58011400

    技工加工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9

    58011500

    飞行器制造工艺

    机械设计制造类

    60

    58012100

    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61

    58020100

    机电一体化技术

    自动化类

    62

    58020200

    电气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3

    58020300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4

    58020400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5

    58020500

    计算机控制技术

    自动化类

    66

    58020600

    工业网络技术

    自动化类

    67

    58020700

    检测技术及应用

    自动化类

    68

    58020800

    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

    自动化类

    69

    58020900

    液压与气动技术

    自动化类

    70

    58021000

    包装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71

    58030400

    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机电设备类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所属类别

    72

    58030700

    设备安装技术

    机电设备类

    73

    58030900

    导弹维修

    机电设备类

    74

    580402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汽车类

    75

    58040700

    汽车运用与维修

    汽车类

    76

    59010100

    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类

    77

    59010200

    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类

    78

    59010400

    计算机系统维护

    计算机类

    79

    59010600

    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类

    80

    59010800

    软件技术

    计算机类

    81

    59011500

    航空计算机技术与应用

    计算机类

    82

    59020100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电子信息类

    83

    59020200

    应用电子技术

    电子信息类

    84

    59020400

    电子仪器仪表与维修

    电子信息类

    85

    59021100

    无线电技术

    电子信息类

    86

    59022000

    飞行器电子装配技术

    电子信息类

    87

    59030100

    通信技术

    通信类

    88

    59030300

    计算机通信

    通信类

    89

    61021100

    服装设计与加工

    纺织服装类

    90

    61040200

    印刷技术

    包装印刷类

    91

    61040300

    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包装印刷类

    92

    61040400

    印刷设备及工艺

    包装印刷类

    93

    61041100

    出版与电脑编辑艺术

    包装印刷类

    94

    63011100

    麻醉学

    临床医学类

    95

    63020100

    护理

    护理类

    96

    63040300

    医学影像技术

    医学技术类

    97

    63041100

    医疗仪器维修技术

    医学技术类

    98

    63041500

    康复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99

    63041600

    临床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100

    65030200

    老年服务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101

    65030300

    社区康复

    公共服务类

    102

    65030700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103

    67020200

    音乐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4

    67020300

    舞蹈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5

    67020500

    影视表演

    表演艺术类

     


    附件2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直接落户的申办主体。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一年(201553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165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凡用人单位2015年办理直接落户后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对该用人单位2016年提出的落户申请不予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1.中介机构派遣人员;

    2.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

    在职培养毕业生指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生(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6630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国际性、全国性竞赛(含: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6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请,并须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25项须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346项可在20161220日前补交)。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于2016531日前;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16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 2016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 2016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及经营往来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

    ——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因 “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迁出上海的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16510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2.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专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16531

    五、审核依据

    依据《201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

    2016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咨询电话:64829191

    七、申诉

    对审核结果或不予受理处理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应在得知审核结果或不予受理处理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附件3

    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填表日期: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人事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下属(辖)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全称

    信息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此表可另附页

    说明:此表由材料受理经办机构填写,并于2016510日前递交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综合受理部(地址:冠生园路4012号楼201室,联系电话:64823057)。

    附件4

    201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主管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被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信息登记号

    2016年)

     

    所属行业

     

    人事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6年度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情况(可附页)

    项目一名称

     

     

    立项部门:□国务院 □中央各部委 □市政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项目种类:□科研创新类 □重大建设工程类 □“四个中心”建设引进机构类 □其他类

    项目二名称

     

     

    立项部门:□国务院 □中央各部委 □市政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项目种类:□科研创新类 □重大建设工程类 □“四个中心”建设引进机构类 □其他类

    推荐申报重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可附页)

     

    往年是否为重点单位:□是(□2015年 □2014  2013年)         □否

    说明:1. 1张登记表仅可推荐1家重点用人单位

    2. 此登记表作为相关主管部门正式推荐申报报告的附件,须由主管部门盖章,并于2016520日前,统一由主管部门一并递交至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邮寄地址:冠生园路4011号楼208室,邮政编码:200235,联系电话:64822730),并将登记表电子版发至jyfw@firstjob.com.cn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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