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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非营利民办校教师与公办校教师同等待遇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6 点击数:2124

    本网讯(中国教育报消息)近日,山东出台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2016年在全省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山东规定,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山东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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