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上海教育综合改革的相关精神和要求,构建上海教育立法与重大决策咨询、服务研究平台,聚焦上海教育立法项目与重大政策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与实务性操作,为上海教育立法与教育决策提供依据与支持,经研究,决定实施“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现就做好项目申报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部门;
(二)有意愿长期承担教育立法与重大决策咨询、研究与服务,能够严格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委托任务;
(三)教育法治研究与实务工作基础良好,具有一定数量的教育法治研究与实务专业人员;
(四)拟定的基地负责人须具有正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教育法学相关专业教学、研究或实务工作5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
(五)高度重视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建设,能够保障落实基地建设必须的人员、资金、场地和设备。
二、建设任务
凡被确定为“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建设”的单位,需视工作需要,承担以下任务和职责:
(一)开展教育立法调研、起草和论证;
(二)开展政府规章制定调研、起草和论证;
(三)开展市教委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起草和论证;
(四)开展教育重大政策前瞻性研究、论证和专题政策项目咨询;
(五)组织开展教育政策法规培训;
(六)承担市教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凡有意申报基地的单位(部门)请认真填写“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项目申报书(见附件,电子版可从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下载),一式7份,于2016年1月10日之前,送交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二)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单位(部门)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单位(部门)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四、经费与管理
(一)市教委对确定为“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的单位下达工作任务,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当年下达经费需当年执行完毕。
(二)基地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基地建设方案、任务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三)基地建设周期为两年,市教委每年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投入经费进行必要的调整。
联系人:蒋侯玲 23116778
联系邮箱:jianghouling@163.com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3316室(邮编:200003)
附件:“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项目申报书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申报日期: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 年 版
申报单位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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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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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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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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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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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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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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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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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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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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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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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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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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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治研究与实务人员情况 |
(注:写明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专业方向、职务职称、工作简历、获得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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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治研究情况与相关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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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治实务积累与曾承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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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可行性报告 |
主要包括基地建设的前期基础和优势、指导思想和实施战略、实施目标和意义、实施组织和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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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
方案 |
主要包括基地建设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实施组织和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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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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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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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总额 |
计算根据或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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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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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单位意见 |
项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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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财务管理部门意见
公 章
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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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单位意见
公 章
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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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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