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的通知》(沪教委人〔2013〕49号)文件精神,落实“加强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建立健全新教师岗前培训制度”要求,经研究决定,2016年将继续开展上海高职院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为我市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有力的师资队伍支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市属公办高职院校(含本科高职学院)一般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新进编的专业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教师(不包括辅导员、管理人员等)。
以下对象除外:
1.进校前已有1年以上专任教师从教经历的人员;
2.因怀孕、哺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影响正常参加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安排
2016年高职院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全脱产培训。培训拟安排在2016年3月至7月期间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培训组织
1.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全面做好培训动员和组织工作。
2.学校应为每名新教师落实一名职业导师,负责指导新教师的校本培训,对新教师在教学理念、方法、技能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给予指导。
3.学校应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新教师培训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为确保新教师安心参加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学校不得安排新教师教学工作,同时保障新教师的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因参加培训受到影响。新教师个人岗前培训情况将作为今后获得市教委后续培养计划资助以及职务聘任和晋升、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员制度
参训学员应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培训期间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由所在高校给予必要的处分。
五、报名要求
请各有关高校接通知后,及时做好任务传达、宣传动员和人员排摸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将有关材料报市教委高教处。2016年1月10日前报送参训意向(见附件1)和参训人员名单(见附件2)。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静怡、朱晨光;联系电话:23117084、23117074;电子邮箱:shgzgz@126.com;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3303室;邮编:200003。
附件:1. 2016年高职院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参训意向
2. 2016年高职院校新教师岗前培训报名汇总表(请见市教委网站)
上 海 市 教 育委 员 会
2015年12月9日
附件1
2016年高职院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参训意向
学校: (盖章)
一、报名人数
注:原则上学校拟报人数须与实际报送人数基本一致。
二、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联系人
三、对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建议
审批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