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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系统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1-23 点击数:2496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沪府令80号),保障学校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现就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发现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应立即进行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严禁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关闭、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是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作为一项长期重点工作抓好落实。各区县教育局要将此项工作部署到相关学校,并指导学校开展自查。寒假前,各区县教育局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集中组织对学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委托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机构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有无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检查学校内经维修、保养、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查学校内消防设施配置、消防设施检查记录、维护保养档案等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及执业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必要时通过本市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管理系统开展核查。

    三、规范消防设施检测,加强维护保养

    各单位应加强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应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督促合同方,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维保服务和检测活动,及时消除设施设备存在的隐患。同时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时提供维修保养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检测报告等书面结论文件。严禁通过合同约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方式,擅自降低服务质量,出具虚假文件,规避服务责任。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自201451日起,国家对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本市范围内承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市消防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执业。其他资质证书不作为具备本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凭证。本市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可在上海消防信息网(www.fire.sh.cn)上查询。

    即日起,凡委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活动,应确认承接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已经签订并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若承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应终止服务合同并妥善处理。

    市教委将会同市消防局对本市高校及部分区县学校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经检查发现未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致使消防设施失去作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本市消防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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