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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直属单位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1-10 点击数:3018

    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配合实施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促进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专业发展,规范直属单位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加强直属单位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人〔20121号)《<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任对象

    上海市教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原则

    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按照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纳入相应岗位管理。申报人员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及所申报的研究领域相一致。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直属单位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中级职务岗位设置助理研究员职务。

    (二)各直属单位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应严格按照经市教委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

    (三)各直属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规划,设定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并报市教委核定、备案。

    四、聘任中级职务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中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团队精神,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遵守职业道德和科研工作的行为规范,无剽窃、抄袭或侵吞他人科研成果以及虚报科研成果或字数等不端学术行为。

    4.对违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后可直接认定;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研究实习员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研究实习员职务;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研究实习员职务。

    2.1968年1月1--1976年12月31之间出生,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1977年1月1以后出生,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3.因工作需要,有被聘其他系列中级职务经历并在现助理研究员工作岗位上工作1年及以上,可转评高教研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评的资格条件与晋升助理研究员相同。

    (三)工作实绩要求

    申报助理研究员的,应在高教研究和工作中独立开展和完成各项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科研要求

    聘任高等教育研究中级职务的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学历资历、工作实绩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

    应聘助理研究员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以独立作者或以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相关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教研究或相关方面学术论文1篇。

    或以独立作者或以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教研究或相关方面学术论文1篇外,原则上还应当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参与编写高教研究类教材或学术著作(编写部分字数为一万字以上)。

    2.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完成市教委下达课题经费(含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的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

    3.决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独立完成高质量的高教或相关决策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及以上。(经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委托方确认)

    4.独立作者或以第一(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教研究或相关方面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五)外语要求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执行。

    (六)计算机要求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执行。

    五、组织与管理

    市教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评议。

    申报人员提出申请后,须经所在直属单位审核通过,由单位组织统一推荐申报。

    各单位应统筹规划、制定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操作细则、强化考核、竞争择优、规范开展后续聘任工作。

    六、其他

    (一)本意见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上 海 市 教 育委 员 会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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