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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0-26 点击数:2725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信息公开清单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548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应充分认识到信息公开工作是高校的法定义务和要求,是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提升教育工作透明度的重要内容,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高校应结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办〔201551号)附件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强化主动公开意识,将学校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各类学校信息,特别是要加大各类招生、学校财务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招生信息公开方面,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加分考生资格公示、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高校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财务信息公开方面,鼓励各高校主动公开财务预算决算信息,加快实施“阳光财务”,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公开信息的同时,各高校要加强信息解读和回应工作,充分运用图片、图表、视频等解读方式,切实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

    三、各高校应将编制和公布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作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重要内容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开展总结和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方便群众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包括完善制度机制情况、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

    (二)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其中高校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信息要详细说明公开情况和特色做法);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主要反映学校受理、答复师生和公众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主要反映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评价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件(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中的“信息主动公开”一级指标中所列的公开事项进行逐项说明并附相关链接)。

    四、年度报告的编制应注重内容的丰富性和条理性,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方便公众阅读和获取。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时间为上一年91日至当年831日。

    五、各高校应于每年1031日前将年度报告在学校网站首页或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同时,请各高校于1110日前将报告电子版(附学校联系人、联系方式、年度报告发布网址)电子邮件报送至我委备案。我委将结合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对各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进行督查。

     

    联系人:顾晴娜;联系电话:23116828

    电子邮箱:gqn@shmec.gov.cn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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