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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不能回避三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0-13 点击数:2552

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不能回避三问

经过这几年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普惠性民办园已渐渐从当初引发争议的概念性政策演变为一个操作性政策,地方政府在出台相关措施时,不再纠结普惠性民办园是什么,而是直接设计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然而,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普惠性民办园怎样更好地发展,都还远不是一个有解的问题,而是一个待解的问题。在设计扶持政策时,有三个基本问题不容回避。

  一问:普惠性民办园核心属性是什么?

  对普惠性民办园内涵与属性的认知是出台扶持政策的起点。众所周知,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在提出普惠性民办园这一概念性政策时,并没有对它的内涵与外延作出任何说明,只是提供了一些发展与扶持的路径。没有统一的概念定义,各地政府便在地方智慧的意义上,出台和使用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的系列措施。

  从全国各地出台的各种措施中,根据民办园的分类定级状况和政府扶持方式,可以大体将普惠性民办园汇总为六种类型。其中,政府在对民办园分类定级基础上的组合扶持是理想型,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政府在对民办园分类定级基础上的单一扶持是努力型,是针对当地普惠性民办园的突出问题采取的重点措施,也是可以学习和借鉴的;政府在对民办园分类定级基础上的象征性扶持是象征型,是扶持政策中要努力避免的;而相反,政府未对民办园进行分类定级基础上的组合扶持是浪费型,是不负责任的,不建议采用;同理,政府未对民办园进行分类定级基础上的单一扶持和象征性扶持,基本上属于简单型敷衍型,也是要竭力避免的。 

  根据理论的梳理和各地政府优秀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普惠性民办园既是形式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结合,也是实质上的政府责任民办幼儿园权利义务”“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契约关系与联姻关系。因此,从内涵的意义上来看,所谓普惠性民办园,是指受政府资助或委托提供学前教育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有质量保证的民办园。

  很显然,其核心属性有两个:普惠性与选择性,由政府和民办园共同保证。所谓普惠性,是指普遍惠及、人人享有,其实现首先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投入与政策扶持,其次依赖于民办园自身的道德约束与契约精神,保证按契约与合同来执行。所谓选择性,是指民办园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选择性服务,要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幼教需求。普惠性民办园选择性属性的实现,既依赖于政府激励性的财政投入,即财政投入力度不能过大;也依赖于政府与民办园之间契约性关系的建立,即政府不能对普惠性民办园管得过死。投入过大、管得过死,都会导致普惠性民办园转变为某种意义上的公办园,丧失其作为民办园的根本特征,譬如,体制的灵活性、市场需求的敏感性、服务的多元性等。

  二问:政府扶持的政策底线在哪里?

  从理想类型的角度来看,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应该选择对民办园分类定级基础上的组合扶持。而民办园分类定级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规范性,二是质量。从规范性来看,收费规范是重中之重,而收费规范的关键是成本核算。政府应该在分类定级的基础上给予普惠性民办园什么样的扶持,其政策底线在哪里,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弄明白三个问题。

  政府要投入多少经费才能吸引民办园加入普惠性序列?

  从现实国情来看,目前我国民办园的举办者,具有发自内心的普惠意识的数量不多。所以,普惠性民办园在我国语境中就是一对具有巨大张力的概念组合。在政府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民办园不会主动降低收费成为普惠性幼儿园,因此,这就要求各地政府要很好地设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的政策体系,通过多种方式吸引民办园举办者加入到普惠性序列中来。

  政府若要投入,第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投入多少。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政府要按照政府与家长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科学测算普惠性民办园生均成本,在测算当地中低收入家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分担比例,制定财政补助标准和收费标准。对超出成本的部分,政府不能补助。

  政府的激励性政策除了直接的经费补助外,还有非常重要的政策杠杆,即政府可以利用挂牌、公示、宣传的方式吸引民办园转变为普惠园。在23个试点区县的探索中,民办园举办者通常愿意采取降价的方式来实现身份的转变,转变身份后很快就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声望。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能运用的符号资本、象征资本来吸引民办园加入普惠性序列。

  政府的扶持政策如何考虑普惠性民办园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财政扶持不能是短期性行为,而必须建立起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形成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的总体格局,这就要求政府的投入必须常态化、制度化、经常化,建立起政府与民办园之间一种新的相互信任、相互依靠的关系格局。

  为了保证普惠性民办园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也要在民办园的政策设计上有所定位,努力通过政策杠杆形成一种高收费民办园存量小、空间小的格局,为其发展孕育一种支持性氛围与压迫性力量。当政府的扶持政策既能激励民办园的转变身份意识,又不是借扶持来消灭、兼并、拉拢或利用民办园时,普惠性民办园的多元发展也就有了足够的空间。

  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如何进行延伸性设计,从而惠及不规范民办园和接近规范标准的幼儿园?

  各地政策中普遍将低收费”“规范等作为普惠性民办园的基础条件,旨在降低家长在保教费用中的分担比例、解决幼儿入园贵的问题。由于现阶段各地学前教育政策的核心关注点仍然围绕着入园率这一普及任务,而各地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不同,因此,不少地方出台的普惠性政策实际上并非指向普惠性民办园,无法顾及生活在不规范园的儿童。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将普惠性民办园做了进一步的分类,将那些达不到幼儿园办学资格的看护点、小型民办园纳入普惠性民办园范畴进行支持。这些突破代表着普惠性民办园政策未来发展的趋势,未来政策可以更多考虑对于不具有办园资格且以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扶持、引导,使其成为低收入人群获益的普惠性民办园。

  三问:政府扶持的发展模式与路径有哪些?

  发展学前教育,政府的基本功能永远是托底以实现底线公平、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因此,政府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应该具有阶段性、区域性。

  从阶段性来看,初期,政府履行保底与规范功能,选择民办三级幼儿园或合格园作为扶持对象,引导民办园发展成为普惠园,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后期,政府履行质量提升职责,通过持续的经费投入,扶持普惠性民办园上等级、提质量、稳队伍,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服务。

  从区域性来看,政府扶持民办园的措施受到地域经济、政府与幼儿园的关系、老百姓的社会需求等影响。因此,在东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政府扶持民办园的路径应该是组合性、分层次推进的。而在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实力的薄弱,政府可有重点地选择扶持方向,从改善办园条件、添置设备等硬件措施入手,到支持教师的发展、公用经费的扶持等。

  总而言之,政府扶持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模式与路径选择可以多元化。在经费没有保障、民办园特别多的情况下,政府一开始的投入可侧重保基本,接下来的投入可侧重保提高,如教师保险、培训、学历奖励等,投入项目应有一个排序。通过政府的多元扶持,最终形成一种有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新格局。(王海英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

《中国教育报》20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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