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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9-11 点击数:3453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和适龄孤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

    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

    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年的3月、9月初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半年有效。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申请资助的适龄孤儿、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3.幼儿园要成立幼儿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资助申请汇总表。

    4.幼儿园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幼儿园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审。

    5.资助受理截止时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五、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公办幼儿园按预算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承担;民办幼儿园由办园所在区(县)财政承担。

    六、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的资助政策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幼儿园、社会筹集。幼儿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程序实施。

    七、其他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本通知从20159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民政局于2011年制定的《关于对本市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通知》(沪财教〔201158号)同时废止。学前教育阶段残疾幼儿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本通知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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